青浦区安监局关于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QE2305000-2015-002
主动公开
青安监管〔2015〕5号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3.10
各镇、街道安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于2015年1月至10月我区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在201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要求,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重点分析建材和冶金等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会同职业健康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青浦区原则上要提供不少于300家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包括单位名称、所在镇、街道、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中要包含一定数量的建材和冶金行业用人单位。总局评估组从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选取50家进行资料审查,选取 5家进行现场抽查。总局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各镇、街道安管中心协调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3月)。
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8月)。
总局评估组分批实施现场评估。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逐一通报。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