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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浦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10.27

索取号:QE2305000-2011-020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1〕39号   发文日期:2011-10-24

各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街道安监科,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的精神,《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青浦区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科,各相关单位参照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落实方案并认真督促列入本案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附件:1.《青浦区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青浦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号)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开展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程序,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行业、各系统、各地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制定预案备案程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力争实现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青浦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施剑文,副组长:崔新泉、唐福新,组员:陆海根、朱芳华、宋瑞雪、赵琳、姜叶云、王顺吉、李亚(审核员)、李纯阳(审核员)。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相关部门预案管理人员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系统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掌握应急预案数据库建立和使用方法,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预案管理数据库

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实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变化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预案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分级分类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及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报备工作。

(四)抓好预案衔接工作

指导重点企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应急预案常态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全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所有应急预案经过演练和论证,并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有用、管用。

五、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一)办理部门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3、《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的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3、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4、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文本要求为纸质文档,采用A4白色复印纸;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通过网络上报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www.shsafety.gov.cn)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1、提出申请。各单位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hsafety.gov.cn )上下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按要求进行企业相关信息的注册,填报。并在通过网络审查后,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

2、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在收到网络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如无整改意见,企业可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

3、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六、预案编制企业划型与备案部门

(一)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附件1)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将全区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类。

(二)备案部门

大型企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中小型企业:由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微型企业:由镇(街道)负责备案。

七、预案编制时间结点

2011年至2015年全区完成所有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组织指导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请于10月底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根据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各单位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前期的基础工作,掌握相应的备案企业信息。通过动员、研讨、检查等工作,保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检查指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认真总结,完善提高。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做到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段总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互相支持,协同动作。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