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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安监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QE2305000-2017-017

主动公开

青安监管〔2017〕36号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8.31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案件执法〔2017〕61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应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云南省昆明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附件二)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53号)(附件三)通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相关企业,加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企业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对通报指出的问题(如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认识不清楚等),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水平。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要加大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督促力度,牢牢依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深入开展再排查、再摸底、再检查,力争无遗漏、无盲区,确保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要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 1.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

 

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7〕61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云南省昆明
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53号)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