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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8.10.15

索取号:QE2305000-2008-005     ;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08〕62号   ; 发文日期:2008-10-08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抓紧完成整改。同时,要认真填报各相关报表(见附件),于10月25日之前将报表送至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

   ; 附件:1. 关于本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关于本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97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外经贸委: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形象和声誉。为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商务部《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本市将全面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进出口、运输以及仓储和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坚决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监控管理措施,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长效机制,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和禁毒工作达到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醋酸酐生产、经营、进出口、仓储、使用和运输企业底数;

(二)核实20071月至2008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

(三)督促企业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醋酸酐销售管理台帐;

(四)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以及市外经贸委为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市外经贸委负责摸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公安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将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数量等情况通报市外经贸委和市公安局,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

(三)市公安局负责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外经贸委。

四、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以及运输和储存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

(一)醋酸酐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对20071月至2008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以及依法履行相关许可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同时做好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抓紧完成整改。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醋酸酐的年产量、年需求量,以及20071月至2008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等情况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外经贸委并送所在区县相关部门。

(二)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检查醋酸酐的产量、销售量(包括客户信息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帐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摸清和掌握本辖区醋酸酐产销和供求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要环节的抽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外经贸委将组织联合检查,根据醋酸酐相关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对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仓储及运输量较大的重点地区、行业以及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还将同时检查生产、储存、使用醋酸酐装置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四)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对20071月至2008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

(五)查清本市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要在醋酸酐相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检查和核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摸清本市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及生产能力,20071月至20086月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摸清本市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户数,以及20071月至20086月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市外经贸委负责核实本市醋酸酐进出口单位户数、20071月至20086月进出口许可和数量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部门和人员,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各自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督促本辖区内醋酸酐相关单位积极参加专项行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运输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按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沟通检查情况,相互通报掌握的基本情况。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做法和建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商议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等。

(四)建立信息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定期核查的长效机制,确保醋酸酐生产、使用、经营、进出口以及运输、仓储等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

六、工作节点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81010日前)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机构、人员,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行动计划,把专项行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并在20081020日前将联合制定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计划分别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外经贸委。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1011日至1025日)

醋酸酐生产、使用、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按规定在1025日之前将各自的《自查基本数据报表》报送市、区相关管理部门。

(三)检查整治阶段(20081026日至1130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3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市相关管理部门。

(四)汇总整理、确定底数阶段(2008121日至1220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汇总整理在专项行动中企业报送的基本数据、检查和核查掌握的情况以及许可和备案情况,确定本辖区醋酸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核实,填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和做出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的基本数据资料。

(五)总结报告阶段(20081221日至1225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分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对专项检查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情况,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监管的意见和措施等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2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上述基本数据资料一并报市相关管理部门。

在开展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和市外经贸委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专项行动进行情况进行抽查。

上述工作方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单位反映。

 附件  1 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 2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经营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 3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使用单位自查基本数据表

     ; 4: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汇总表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市公安局

                                                   ;市外经贸委

                                            ;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动组织单位联系方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电话2311533623115338,传真23115345; 市公安局:电话2565240125652421,传真25652426; 市外经贸委:电话62752200521621,传真62750924。)

                                         ;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安青浦分局
                                                  ; 青浦区外经委
     ;
                                               ;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