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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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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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1
索取号:QE2305000-2013-002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3〕3号 发文日期:2013-1-28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空气化工产品
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各街道安监科: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现场供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调查排摸,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09〕16号)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备案工作;
二、要求相关使用单位填写报送《“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及备案文件、资料;
三、要求相关生产单位(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出租方)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一)新建“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进行安全评价,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二)原有“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并已做过安全评价的企业,提交3年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如已过期,需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请各镇、街道于2月底前将企业备案表、相关备案文件、材料及安全评价报告报送至区安监局危化科。区安监局将于3月份对全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企业未进行备案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