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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5.28

索取号:QE2305000-2013-010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314号 发文日期:2013-5-28

  

青浦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

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街道安监科:

为了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做好《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制定工作,根据《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试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44号)文件要求,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凡在本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科研、检验、实验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医院、学校(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列入本次排查工作的对象。排查工作的重点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已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列入本次排查范围)。

二、主要任务

2011年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掌握本区地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现状,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数据库,为制定《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提供基础数据。

三、排查时间

本次排查时间为2013528201381

四、排查内容

本次排查的内容是: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底数、规模、分布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安全管理状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情况。排查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

五、排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528日起各街道安监科、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按照2011年排查的范围,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上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二)52881街道安监科、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自行落实专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和汇总,并登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页(www.shsafety.gov.cn),点击左下方专题栏目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栏目,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软件,统一将企业上报信息进行录入。如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其信息一并录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街道安监科、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要落实专人,按规范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录入。认真细致地将排查到位,确保排查范围全面、不留死角,排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排查工作及时、高质量完成。

(二)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本次排查涉及的医院、学校、农业和科研等单位的信息将作为制定《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相关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各街道安监科、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要要积极与教育、卫生、农业和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通过排查切实掌握各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信息。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