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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8.02

索取号:QE2305000-2013-020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335号 发文日期:2013-8-2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镇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各街道安监科、各区级公司安监科:

为进一步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办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了《国办紧急通知》,市安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和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加强我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始终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安监科、区级公司安监科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38号)和《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管〔201318号)要求,始终绷紧汛期安全生产这根 弦,完善组织机构和预案,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措施上得力。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7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52 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汛期和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细化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督办和治理,限期整改,确保实效。

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安监科、区级公司安监科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收到相关部门的气象、汛情预警信息,要及时传达至辖区下属企业。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要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组织各方应急力量,一旦发生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处置。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