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QE2305000-2016-003
主动公开
青安监管〔2016〕8号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03.21
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6〕1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
本区行政范围内,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版)》(附件1)、《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附件2),认真排查和辨识本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企业类别,及时梳理确定本辖区内依法应当申领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名单。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时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核查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为办理许可证提供依据。请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于2016年5月1日前将辖区内应取许可证的使用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
(二)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办理许可证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基础上,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要督促辖区内依法应当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办理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许可证,仍然继续进行生产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