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2305000-2006-001 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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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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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企业始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结合我区危化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2006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原有企业将按规定实行关闭,违者将会受到重罚。
二、各领证生产企业,必须在评估核查的范围内实行许可,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对需新增和调整的生产装置,必须先进行申报,经评估核查批准后,方能许可使用。违者将责令停产并按规定实施处罚,暂扣生产许可证进行整改。
三、对危险化学品的原料及产品,应按核查时确定的用量和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使用和存放。对固定为零库存的企业,不得超出一天的使用和周转量,对超出定范围的,将受到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及产品,必须由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具有运输通行证的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一般车辆运送危险化学品,对发现利用一般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及经营。新办企业必须按规定先行报批,对发现未经领证擅自开办的企业或加工点,应立即向本局报告,一经查实将予严厉查处。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对企业因管理不善、制度不严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出现火灾和其他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的,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况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认真学习和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牢固确立企业是安全工作责任主体的观念,确保安全生产。
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