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0.06.22
索取号:QE2305000-2010-004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0〕13号 发文日期:2010-4-23
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加强危险物品管控工作方案》、《上海世博会期间不同安保等级下危险物品管控工作意见》、《上海世博会口岸控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上海世博会上海市境进沪车辆安检工作方案》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WX3] 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平安世博”这一主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和“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危险化学品重要场所、重点品种、重要时段为监管重点,严格管控措施,深化隐患治理,强化监督执法,扎实基础管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以赴,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坚决防范安全生产领域重要设施遭受破坏;坚决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平安世博”总体目标。
二、管控期间
本工作意见所指的特殊管控期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两个重点品种的安全管控
以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为管控重点,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剧毒化学品限量生产审核。除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确认涉及国计民生的外,管控期间相关企业停止剧毒化学品生产。涉及国计民生的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核定限量生产。申请材料包括:《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世博会期间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停止外省市在沪委托储存。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管控期间停止接受外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储存剧毒、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委托。
3.停止新增经营许可及实名购买、销售备案。管控期间,停止受理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新增经营许可。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销售允许个人购买的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灭鼠药等物品时,应认真核实购买经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填写《上海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附件二),并于每周五前将本周销售登记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时,应认真核实购买单位营业执照、联系人和购买经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填写《上海世博会期间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附件三),并于每周五前将本周销售登记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消防以及公安派出所备案。
4.剧毒化学品运输保安押运。涉及剧毒化学品运输的,使用(接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物品保安押运实施办法》的规定,委托保安押运公司全程押运。
(二)加强三个重要时段的安全管控
1.一、二级安保工作等级期间。除通过审核备案批准的外,一律停止剧毒化学品生产;已批准生产的,每天17时前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情况。销售允许个人购买的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灭鼠药的,应将销售情况每天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将销售情况每天报公安消防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除必须的抢修作业外,停止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
2.高温天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落实储存场所和设施的通风、降温等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要求,6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8时至16时,停止有关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并督促运输企业上午10时至下午4时停止道路运输。
3.雷电、暴雨、潮汛、台风天气。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生产、储存场所防雷装置、防静电设置的定期检测,雷电期间停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装卸作业。要落实防洪、防汛、防台安全防护措施,暴雨期间特别应加强有毒、遇湿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存放于潮湿、透水和屋面渗透的库房。台风期间,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和检查,坚决防止台风引发危险化学品次生事故。
(三)强化三大重要场所(设施)的安全管控
1.涉及高危工艺装置的危险场所。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高危化工生产(使用)装置,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09〕15号)有关要求,实施高危工艺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加强液位报警、超压超温、安全联锁等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完善检查记录,确保自动化仪器正常运行。未完成改造的,2010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管控期间停止生产和使用。
2.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市政局、市消防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91号)要求,强化承发包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检维修施工作业备案制度。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和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对相关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温度、压力等重要技术参数和可燃、有害气体泄漏检测等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受控。
(四)全面加强六大环节的安全管控
1.生产环节。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安全巡回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检修制度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实施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器材齐全、完好。特别要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高危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单元的安全防护,严防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严防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储存环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实名登记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专人防护和监控技防措施。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自身特性和储存要求的安全设施,严防超限、超量、超高储存,禁止禁忌物混存。未取得《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性对外储存危险化学品业务;备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3.经营环节。在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许可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的安全管理。涉及成品油罐装零售的,严格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即将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要求,实行凭购买证明销售制度。加油站应严格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所在单位、身份证、住址、购买证明、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并登记备查,坚决防止成品油流入非法渠道。
4.使用环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变化信息。液氯、液氨使用单位要完善使用场所视频监控、报警、喷淋、通风、吸收等装置,要对涉氯、涉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充足配备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用品。外环线以内水厂,必须严格采取次氯酸钠水处理消毒应用技术,禁止使用液氯进行水处理消毒。对未设置独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杜绝超量储存。
5.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作业时,应当查验承运人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外省市驻沪道路货运经营的,还应查验《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和《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涉及从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前应与承运单位签订委托送货协议(出口的除外)。杜绝向无道路运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车辆发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杜绝超载、超限、混装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有关企业、人员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沪府发〔2009〕5号)要求,坚决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6.废弃物处置环节。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严禁流入社会。对于日常生产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中无法提取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无法处理达标的,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集中处置,并签订废弃物的处理协议,确保处置安全。
四、监督管理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意识,加强协作,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本区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亲自研究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人,镇、街道安全管理人员包片负责,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每个环节有人抓,每个岗位有人管。
(二)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社会面安全管控。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要加强社会面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告知、安全承诺书签订、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宣传世博会期间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港口等部门,开展群防群治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的指导,提高群防群治队伍识别、核验危险化学品的技能。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要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世博会期间各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措施。在世博期间,确保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等重点监控企业检查100%全覆盖。经检查发现未按照上述要求落实世博安全管控措施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应急管理,快速科学处置。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要做好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围绕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点监控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的检查,做到应急预案齐备有效,应急响应快速及时。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被盗、丢失事故(件)或重要设施遭受破坏事件,所在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抢险,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逐级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领域不发生因反应迟缓、指挥不力而造成的事故扩大升级。
我区318国道西岑道口是世博会期间上海市9个指定危险化学品通行道口之一。根据道口就近选点方式,我区指定上海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318国道西岑道口危险化学品道口应急处置协作单位。区有关部门将协调帮助其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做好道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如接警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卸载处置的,应指导、协助公安、交通港口部门对道口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置。(其他8个危险化学品指定通行道口:312国道安亭道口、204国道葛隆道口、沪太路洋桥道口、杭金公路新联道口、G15沈海高速道口(沪浙)、G2京沪高速道口(沪蓉)、S26沪常高速道口和东海大桥)
(五)加强值班管理,保证信息畅通。2010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各镇、街道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安监科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每月30日前应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情况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通过青浦区即时消息体统RTX报送)
附件:
1. 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2.上海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3.上海世博会期间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上海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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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座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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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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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产品名称: 主要用途: 主要流向: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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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 主要来源: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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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设计能力: 上一年实际产量: 申请生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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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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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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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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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保工作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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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安保工作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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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保工作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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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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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二:
上海世博会期间剧毒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销售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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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 |
购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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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销售时间 |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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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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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化学品 |
运输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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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数量 |
用途 |
单位名称 |
运输许可证 |
运输车辆 牌号 |
驾驶员资质证号 |
押运员资质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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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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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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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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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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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报送备案材料时请附上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购买单位营业执照,购买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购买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还应附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各单位报送备案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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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世博会期间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销售单位:(盖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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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 |
购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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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销售时间 |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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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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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化学品 |
运输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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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数量 |
用途 |
单位名称 |
运输许可证 |
运输车辆 牌号 |
驾驶员资质证号 |
押运员资质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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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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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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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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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报送备案材料时请附上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购买单位营业执照,购买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购买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还应附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各单位报送备案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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