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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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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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1
索取号:QE2305000-2011-014 发文字号:青安监管〔2011〕29号 发文日期:2011-07-28
各镇安管中心、各街道安监科、各区直公司,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安监管规科〔201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做好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
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安监管规科〔2011〕121号
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各行业集团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经研究,现提出上海市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为抓手,以确保安全投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基础,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增强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把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和诚信档案,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发布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安全生产诚信秩序。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各行业集团单位要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措施、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出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面向社会承诺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宣贯,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估机制。各行业集团单位应积极申报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并根据安全生产诚信要求开展自评估。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评估指标、标准、程序,对申报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估,市安全监管局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并在互联网、相关媒体上公示。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周期为1年。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参加。
(三)建立安全生产企业诚信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记录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档案。通过建立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安全管理、诚信评估、监督检查等信息。
(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对诚实守信单位,在行政许可、资格审查、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优先;对失信企业将给予重点监管,并及时在我局安全生产网站公布。
四、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报阶段
2011年8月31日前,拟参加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的各行业集团单位填写《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与有关制度、证书、证明等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申报书电子版请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www.shsafety.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二)自评估与完善阶段
2011年11月30日前,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宣贯和教育培训,企业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措施、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出发,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评估表》(见附件2)进行自评估。
(三)开展评估阶段
2012年1月31日前,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工作。评估主要按照相关标准、程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定,将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报市安全监管局。通过对安全生产诚信创建单位的评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公示认定阶段
2012年2月29日前:由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评估审核结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进行公示(等级标准见附件3),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认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