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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修改的通知

QE2305000-2019-006

主动公开

青应急〔2019〕3号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03.21

局有关科室、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在机构改革后的使用规则,现就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文书格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所使用文书,凡是国家层面对文书式样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如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中所附执法文书。

二、文书文号编制。

(一)案件调查过程中使用的责字,复字,询字等表述为:(地区简称)+应急+文书简称+〔年份〕+内设机构简称+序号。如(沪青)应急责〔2019〕危化第001号。沪青→代表上海市青浦区,应急→代表应急管理局,责→代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2019→代表年份,危化→代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第001号→代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排序第1号。

(二)案件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立案表、呈批表、告知书、决定书等表述为:(地区简称)+应急+文书简称+〔年份〕+序号。如(沪青)应急立〔2019〕第001号。沪青→代表上海市青浦区,应急→代表应急管理局,立→代表立案审批表,2019→代表年份,第001号→代表立案审批表中排序第1号。

三、名称变更。

执法文书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