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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QE2305000-2019-014

主动公开

青应急〔2019〕24号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07.04

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按照《实施细则》中的公告内容、公告方式等要求每日准时进行公告。

二、各街镇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生产的企业(附件2),督促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

附件:1、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生产的企业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