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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2020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QE2305000-2020-004

主动公开

青应急〔2020〕8号

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20.02.26

各有关部门、街镇,区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0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2日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2月23日印发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2020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96119、1235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