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QE2305000-2020-011
主动公开
青应急〔2020〕16号
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20.04.01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和精准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12号)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全力防范化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自查自纠自改,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不断提升本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本质安全水平,为我区社会运行安全稳定有序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等行业相关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具体行业细分详见《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医药、电力、市政等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三、整治重点
(一)责任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
(二)进口登记
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通过贸易型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定期检查贸易型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
(三)使用申报
未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30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使用申报的。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的。
(五)安全评价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的。
(六)设备管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隐患整改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附件2)的;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隐患,包括安全评价指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项的。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总体上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4月底前)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属地内每一家相关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各街镇要深入开展排查,摸清使用企业底数,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的样式,建立监管台帐。重点排查《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附件1)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其中:涉及焊接使用乙炔、氧气、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集中供气点的使用企业;涉及清洗使用酸碱、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排查存在固定储罐的使用企业。
部署排查阶段,如发现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附件2)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中的重大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要督促本辖区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按照风险点实施动态分级管控。风险隐患信息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37号)要求及时上报。通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进行注册申报。
自查自纠阶段,事故隐患所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能够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15日)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半月的集中整治行动。要对照部署排查阶段建立的监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未开展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和使用申报、未按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评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仍然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使用企业,要采取媒体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或纳入“黑名单”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集中整治阶段,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将以明查暗访的形式,对相关使用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对部署排查不到位、集中整治不力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1日前盖章后交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谋划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
各单位要把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底板。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呈现量大、类杂、面广、点散的特点,部署排查工作难度较大。各街镇安全事务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二)推动管理工作
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等工作存在一定的历史欠账。各街镇安全事务管理中心要落实部门,及时掌握辖区相关企业的进口登记、使用申报情况,办理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承接安全评价报备及后续抽查工作。
(三)提升安全意识
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后果。各街镇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或者组织开展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依法行政
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要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既要杜绝心慈手软、失之于宽,又要避免行政权力滥用,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不当,还要克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思想,解决好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五)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于6月30日前将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电子表报送区应急局执法监督科。
请各镇安管中心、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工业园区于11月1日前,报送三项内容:1.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盖章) ;
2.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4)(纸质盖章);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附件3)(纸质盖章)。
附件:1.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品种目录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节选)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表
4. 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汇总表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