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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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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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2
索取号:QE2303000-2009-001 发文字号:青府法〔2009〕2号 发文日期:2009-02-01
一、主要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
1、行政处罚事项:
(1)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对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对托运、承运、发送、接受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6)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7)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8)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新增
1、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