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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盈路210号“7.3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主动公开

2022.09.26

2022年7月30日18时40分许,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210号足浴店(无营业执照)内,一名作业人员(孟某样,男,浙江人,48岁)在店内维修电路时,不慎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青府发〔202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盈浦街道办事处成立“海盈路210号“7.3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盈路210号“7.30”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郑某贵:男,浙江人,43岁,身份证号码:**************3093,海盈路210号展华足浴店负责人。

(二)事故相关店铺情况

事故发生地海盈路210号共两家店铺,分别为展华足浴店及无限极药店,事故发生在展华足浴店内。

2022年2月,郑细贵从上任店主处盘下该店铺经营使用权,并开始实施生产经营行为。截止至事故发生,该店铺未办理经营许可证。

受疫情影响,该店铺在2022年4-6月未实施经营活动,至7月,郑细贵开始检查店铺情况,准备开业。

(三)事故相关工作情况

2022年7月28日,海盈路210号展华足浴店内发生频繁跳闸的情况,店铺负责人郑细贵委托朋友孟某样(不具备电工操作证)检查并维修店铺内电路情况,孟某样在检查电路过程中将店铺内所有线路拆除,逐一检查线路情况。

至7月30日12时许,孟某样告知郑细贵,系店铺总开关处的空气开关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郑细贵随即联系青浦供电公司前来更换空气开关。更换完毕后,孟某样在未关闭电闸的情况下,将原先拆除的线路安装复位,事故发生在线路安装复位过程中。

(三)技术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上海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作为事故调查专家组,于2022年8月1日对事故现场电气安全性能进行勘察,经检查发现:

事故现场存在多处裸露导电线,通电后现场线路发生短路并跳闸。

经过检查认定:在线路通电后,施工人员在金属扶梯上施工时,触碰带电裸露电线将发生触电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2年7月30日18时40分许,海盈路210号足浴店内,孟某样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爬在一金属人字梯上维修电路,不慎触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店铺前台休息的郑细贵听到人员坠地声音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急救,并拨打120,将孟某样送青浦中山医院,孟某样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信息:孟某样,男,浙江人,48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8万元整。

四、司法鉴定情况

2022年8月26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2】病鉴字第376号),经对孟某样尸体检验发现:左示指北侧、左示指掌侧黄褐色表皮剥脱,周围呈灰白色隆起,质地较硬;镜下检见上述皮肤局部角质层、表皮层嗜伊红染色增强,呈凝固样坏死改变,部分基底层细胞拉长、呈极化样改变,排列呈栅栏状。符合皮肤电流斑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另检见死者双手指甲床发绀;此外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孟某样死因符合电击死。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无证施工人员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未做防护,实施电路维修,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店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实施生产经营行为

店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2、店铺将涉电施工项目安排给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个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店铺将本单位电路检维修项目安排给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个人,无证施工人员盲目开展涉电施工作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郑细贵,展华足浴店负责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生产经营行为;未建立健全店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生产经营项目安排给个人孟某样,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孟某样,无证实施涉电作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孟某样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建议公安青浦分局依法追究郑细贵个人刑事责任。

七、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本次事故暴露出仍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属地相关部门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排查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充足,有力夯实辖区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谨防事故发生。

八、附件

(一)调查组的组建

海盈路210号“7.30”触电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