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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

主动公开

2023.09.04

第一条 认真履行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检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险情信息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二条 接到区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鸣锣、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至群众,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必要时,根据预案安排,配合乡、村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地带人员。

第三条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统计、汇总上报街镇,街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本辖区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含分街镇数据),完成初报;在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情过程结束,完成续报;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镇,街镇在1日内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核报。

第四条 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灾情信息指令后,要及时以电话反馈相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要做到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以书面形式(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反馈灾害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第五条 对因灾害死亡(含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

第六条 灾情稳定后,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对可能达到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及时报请区政府组织灾情会商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第七条 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区街镇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市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