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区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为:(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六)重大决定草案需要听取公众意见方面。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为:http://safety.shqp.gov.cn。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永久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1:00,13:30-17:00。联系电话:69736080,传真号码:69736079。通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220号,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201700,电子邮箱地址:safety@shqp.gov.cn。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舟路220号512室,受理时间为:8:30-11: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69716080
传真号码:69716079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safety.shqp.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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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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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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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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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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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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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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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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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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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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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检索工作包括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 |
彩色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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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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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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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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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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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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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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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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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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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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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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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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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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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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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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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刻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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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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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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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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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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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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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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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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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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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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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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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改委和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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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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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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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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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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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传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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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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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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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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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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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9736078
电子邮箱:safety@shqp.gov.cn
邮编:201700
地址: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