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A5301000-2020-9
主动公开
青科委〔2020〕9号
2020-01-20 15:50:40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01.20
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级公司:各镇、街道,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级公司:
现将《青浦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浦区民政局
2020年1月20日
青浦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
前置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浦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前置审查工作,促进本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科技类社会团体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青浦区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开展本区科技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工作。
第四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工作应当体现依法、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区科委办理科技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工作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组织就前置审查工作中的特殊问题开展论证、核实。
第二章 成立登记前置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先向区科委申请筹备及成立登记前置审查。
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先向区科委申请可行性阶段及成立登记前置审查。
第二节 科技类社会团体筹备及成立登记前置审查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技类社会团体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科技类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前置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成立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介绍说明;
4.拟吸收会员名单;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党建情况介绍说明;
7.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类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情况特殊,经区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科技类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科技类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应先向区科委申请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大会会议决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正式会员名单及会员基本情况表;
4.负责人备案表;
5.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情况特殊,经区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置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阶段前置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报告;
2.章程草案;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情况介绍说明;
4.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证明;
5.内部组织机构说明;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8.党建情况介绍说明;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阶段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情况特殊,经区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阶段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阶段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置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会会议决议;
2.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3.负责人备案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情况特殊,经区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登记前置审查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名称变更、章程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和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变更的,应向区科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置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办理名称变更、章程变更或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前置审查,应当于表决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1.决定变更名称、变更章程或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章程及电子版;
3.《章程》修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前置审查,应当于表决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1.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2.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3.领导干部兼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需提供相应批准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前置审查,应当于表决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住所的报告;
2.决定住所变更的会议决议;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办理活动资金或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前置审查,应当于表决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1.决定活动资金或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
2.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变更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变更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注销登记前置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决定终止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会议决议;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歇业审计报告;
3.银行帐户销户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科委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注销登记前置审查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条 区科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注销登记前置审查要求,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注销登记前置审查要求,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科委与区民政局应加强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抄送科技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的有关审查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青浦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