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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青浦区科委、科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

2022.01.13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汇报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单位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点。截至2021年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区科委(科协)作为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成员,严格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与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有效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定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为部门领导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整理和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2021年度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本着“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有公开文件实现全文电子化,及时、准确的在科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了发布。除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区科委(科协)网站公开外,坚持通过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信息化专管员会议等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在公开内容方面,及时公开本部门基本信息及工作动态。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准确把握“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坚持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原则,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作数量

本年废止数量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00

规范性文件

00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2021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网上申请2件。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00000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00000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

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

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2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复议、诉讼情况

年内,本单位无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市民使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服务的便捷性和用户体验度方面仍有待提高。要继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拓宽市民获取政府信息渠道,增强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推动政府办事效能。

六、其他需要汇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