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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公开材料 2020-02-05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青浦区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完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提高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化项目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要求,参考《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等功能的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项目的建设和信息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项目分类)本办法适用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含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两种类型。

1.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以及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设计和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以及云服务、数据服务等第三方服务的内容;

2.信息化运维项目:对已有信息化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包括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托管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标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区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联合监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及管理,对项目负主体责任。

(一)区发改委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统筹管理、立项审批,并根据相关程序决策后,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二)区科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验收、后评估和运维项目评审;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框架范围,全区性、跨部门项目的建设协调工作,同时配合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信息化项目稽察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拨付。

(四)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稽察和审计监督工作。

(五)项目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应用推广、运行维护、资产管理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并对项目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区科委发布的年度申报框架、要求及申报负面清单,填报申报材料并签署《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在申报框架范围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也可进行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费)项目单位应本着客观、集约的态度申报项目投资总投资,其总投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二类费用)。

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咨询(或方案设计)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测评测试费等。其中项目咨询费、项目管理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对于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中有软件开发部分的项目,应安排第三方软件测试费用;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安全测评的项目,应安排安全测评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项目评审)区科委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评审意见上报区分管领导,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国家、市级下达文件对内容、标准和额度有明确规定且区级部门完全遵照执行的项目,可免除评审。

第九条(信息共享) 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要求,凡没有签署《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的原则上不能申报。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

第四章项目决策

第十条(审核决策)拟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区科委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汇总后,统一上报区委、区政府。根据相关的决策程序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资金安排)区财政局负责对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代建制)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将实行“代建制”。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名录由区科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市级相关文件执行,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余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监理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借助有资质的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跟踪管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主体)信息化项目完成后,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区分管领导牵头审核立项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由区科委作为验收主体会同项目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要求)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单位需向项目验收主体提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代建制的项目除外)。验收主体将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采用代建制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分管领导提请项目验收,并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及区分管领导开展验收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付款申请材料。

第七章运维和评估

第十七条(运维主信息化项目运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国家、本市和本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免费维护期满后,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经费审核)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运维经费前,需将相关的申报材料提交区科委,区科委将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向区财政申请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申请)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立项审核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由各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其余项目的运维经费原则上均从各项目单位的公用经费进行列支,特殊情况可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十项目后评估区科委将对验收后运行满一年的,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估,评估结果将上报区政府。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领导要负相应责任并持续整改。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稽察)区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稽察,并适时将稽察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计)在信息化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后,区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的招标管理、建设内容、合同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内容开展审计。

第九章 信息安全及软件正版化

第二十三条(信息安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需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软件正版化管理)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必须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必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要取得合法授权,杜绝盗版侵权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二十七 各镇、区属公司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委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2.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委托代建实施细则

3.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监理及验收实施细则

4.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实施细则

5.青浦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附件一: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信息化项目申报及立项评审管理工作,加强区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项目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依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府[2013]19号)、《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考《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和发展需要,组织做好单位内部拟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区科委根据本市及我区信息化规划情况和信息化发展重点,结合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将每年发布青浦区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框架范围及负面清单,各单位根据指南的申报范围,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指南范围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也可进行申报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本着客观、集约的态度申报项目总投资,其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二类费用)。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咨询(或方案设计)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测评测试费等。其中项目咨询费、项目管理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建设类项目应安排项目监理费;对于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中有软件开发部分的项目,应安排第三方软件测试费用;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安全测评的项目,应安排安全测评费用。相关费用的具体比例请参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进行执行。

第六条 区科委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牵头会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评审意见上报区分管领导,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评审意见将作为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和区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教育及卫生系统的信息化项目在申报前需经主管部门预审,并提交预审意见。

区科委在收到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在两周内完成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七条 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选择需满足以下原则:

1. 必须具有相对应专业资质(资信)等级,无不良记录或被纳入失信名单;

2. 承担项目咨询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同一内容的委托评估工作;承担项目评估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其它咨询工作。

第九条 评估机构按照区科委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1. 评估机构在收到评审任务后,对委托项目开展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和相关要求,可采取函评或项目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当项目申报的相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合理性、可行性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进行二次评审。

2. 评估机构按科委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为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士,由评估机构负责选聘,并事前征得区科委同意),根据项目情况请区财政、区发改委代表参加评审;

3.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立项依据、服务范围、作用和功能等。

(2) 项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对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建议。

(3) 项目的经济性,对项目的总投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

(4) 项目的有效性,对项目的社会效益、提升管理及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审。

4. 评估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应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费用的核算,应符合《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参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有关要求;

5. 评估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后,应与科委及申报单位沟通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经完善项目资料后再次报审。

6. 评审意见最终经评估机构签章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评审资料递交科委(含电子版)。评估机构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和归档工作,备查。

第十条 区科委是本区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估机构采购、委派、指导和考核工作,做好评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解聘并清退:

1. 因评估机构失职造成严重事故和损失的;

2. 在项目稽察和审计等工作中发现评估机构严重失职的;

3. 不按本细则或约定开展评审工作的;

4. 评估机构与咨询单位、评审申报单位存在串联,评审意见明显有失公允的;

第十二条 评审费用列入区科委专项预算,由区科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每年按当年度科委负责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经费列部门预算(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量2%的比例)。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委托代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促进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的便捷性和专业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青府[2013]19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且总投资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代建”是指区科委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区科委负责委托代建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区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进入青浦区区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的单位方可从事青浦区信息化项目代建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定期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列入代建名录,并定期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清退。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项目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项目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作为代建项目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流程不变。

    第七条代建单位工作内容:

(一)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的政府采购、概算调整等工作。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相关流程进行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审核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调整的报批手续。

(三)会同区科委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四)负责项目验收后的资料整理汇编工作,并配合项目单位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和项目移交使用等工作。

(五)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工作内容:

(一)根据相关规划、行业标准等提出项目需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二)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 项目开展实施

(一)代建项目原则上须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明确项目是否采用代建制。

(二)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三)项目代建的标的以区发改委投资批复为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建设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可提前申请前期费用。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区财政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款。

(二)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执行,并纳入项目总投资。对于实施难度大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上调。

(三)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区财政局、区科委和项目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监理月报》。

(四)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项目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除按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本区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三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监理及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信息化项目监理及验收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单位职责依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府[2013]19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有关要求、《信息技术服务监理》(GB/T 19668)相关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监理范围涵盖项目批复后至项目招标、实施、设计验收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协调;信息化项目监理应坚持流程规范、注重实效、独立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监理机构的采购和考核、配合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及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并有权向监理机构提出合理工作建议和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是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据项目批复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需要,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实施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推荐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理工作。

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监理经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采购监理单位。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监理单位。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监理应遵照《信息技术 监理》GB/T19668)进行,监理过程中,信息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所规定格式,出具完整的项目监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设计阶段监理意见;

(二)实施阶段监理文档(开工申请、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方案报审表、设备到货报审表、设备开箱检查表、初验报审表、终验报审表、资金支付意见、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阶段性总结报告、会议纪要、变更单、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意见单等)

(三)验收阶段监理意见;

(四)其他必要监理材料。

若信息化项目需进行变更,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府[2013]19号)要求执行。未涉及《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要求,但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应主动向监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及文件依据,监理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项目变更监理意见,意见结论包括同意变更不同意变更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监理加强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类监理文档是了解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已依据本细则开展信息监理工作,而未按《信息技术 监理》GB/T19668)要求提供相关项目文件的信息化项目,财政局原则上不予支付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所需的相关测评经费均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采购测评单位。

软件测评机构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17025);安全测评机构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CNAS 17020)。

第十 项目监理机构应于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前审核完成项目验收资料,出具项目验收阶段监理意见,结论包括同意申请终验不同意申请终验并向项目单位提供全部项目监理文件。

第十 已依据本细则开展监理工作,而未提供验收阶段监理意见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区分管领导牵头审核立项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由区科委作为验收主体会同项目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完成建设后,项目单位需向验收主体提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代建制的项目除外),验收主体将会同项目单位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采用代建制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分管领导提请项目验收,并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及区分管领导开展验收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区科委的验收服务费用列入部门专项预算,每年按当年度科委负责验收的信息化项目经费列部门预算(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量2%的比例)。

第十 本区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八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四:青浦区信息化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对信息化项目的投入产出、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系统功能性能的应用等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估,实现进一步促进信息化应用效能的提高,为青浦区信息化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区科委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后评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后评估体系。

(二)根据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工作。

(三)指导、组织、监督项目单位配合后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四)做好后评估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用于区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

(五)完善后评估指标体系,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配合区科委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基础数据填报。

(二)配合区科委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后评估。

(三)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后评估工作开展的评价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及信息化专项规划。

(三)区科委、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信息化专项规划。

(四)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五)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根据需要,区科委在开展全面后评估工作时,将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第三方后评估机构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第七条区科委将对已验收通过、使用满一年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开展后评估工作,对重大项目、民生项目进行全覆盖。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将参照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开展,信息化项目后评估设定满分(T)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良好、一般、较差五个等级,评估得分与等级对应为:

评估得分

评估等级

90 ≤ T

优秀

80 ≤ T < 90

优良

70 ≤ T < 80

良好

60 ≤ T < 70

一般

T < 60

较差

第九条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反映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共同特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个性指标根据各类型信息化项目的业务特点进行个性化定制。评价指标将根据信息化项目分类绩效管理发展的要求,持续优化并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后评估工作:

1、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建设内容、项目完成情况、投资估算、资金执行情况等;

2、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完成率、建设完成度、系统使用情况、运行情况等;

3、项目效果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水平提升度、服务能力提升度等;

4、项目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整改建议。

第十条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开展调研分析、指标体系建立、现状评估、报告撰写。

第十一条后评估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自查。评估工作组向被估项目单位发放《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单位自查表》,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自查表、编写项目建设及应用总结,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自查表、自查表填报依据材料和项目建设及应用总结计划时间提交给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根据自查情况对有关自查表填报内容进行核实,并进行统计、汇总和评分。

2、现场考察核实。评估工作组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调研,对自查数据及应用总结进行现场核实。评估组根据核实情况,对项目应用成效进行打分。

3、综合评议。评估工作根据自查、现场考察的情况进行打分,其中定量指标的自查部分占比为40%,现场核查占比60%,计算各项评估指标项的得分、汇总,形成被评项目的综合得分,按照评估标准得出相应的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编制项目后评估报告初稿。项目后评估报告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由评估工作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估前需要向评估工作组提交项目建设的各类文档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档:

建设技术类文档:

1.《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系统建设方案》;

2.《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评估;

3.《系统需求说明书》;

4.《系统设计说明书

5.《系统项目验收报告

6.《系统软硬件设备清单

7.《系统第三方测试报告

8.《系统项目总结报告

9.《系统项目变更说明等。

管理类文档:

1、《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手册》;

4、《系统项目应用总结》;

5.《系统维护日志》等

评估类文档:

1、《系统项目自查表》;

2、《系统基本情况表》。

第十三条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区科委将评估结果与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并上报区政府。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持续整改,有关领导要负相应责任。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费用列入区科委专项预算,由区科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每年按当年度科委负责评估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列部门预算(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量2%的比例)。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五:

青浦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范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及运维评审管理工作,加强区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项目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依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府[2013]19号)、《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考《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经信推〔2015246号)、《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沪经信推〔2015803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对已有信息化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包括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托管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不包括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已建设信息系统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和发展需要,组织做好单位内部拟申报信息化运维项目的初审工作;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进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申报时限及申报内容以科委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条申报信息系统运维项目除向区科委提交运维技术方案及相关报价明细外,还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运行情况的运行维护自评估报告、运行维护外包服务合同、通讯费用账单等有关材料。首次申请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的,需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相关验收材料如下:

(一)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汇总表、采购合同明细表、硬件设备签收单、应用软件功能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等;

(二)项目建设内容有变化的,需提交相关变更依据和材料;

()根据项目需要开展了安全测评、软件测评和项目监理工作的,需提交相关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区科委在收到合格的运维申报材料后,将在两周内完成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条信息化运维项目应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申报。具体标准如下:

1.新增费用配置标准涉及新增硬件设备、产品软件和应用模块开发的,新增内容的费用(不含其它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建设项目费用的10%。

2.专项运维配置标准 涉及数据采集(购买)、通信服务、IDC 租用等专项运维内容的,可参照上年度发生费用的账单或合同金额,按照满足基本需求确定运维内容和费用。

3.常规运维配置标准 为保障系统软硬正常使用,常规运维工作标准配置如下:

(1)硬件设备维护标准

硬件设备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运行情况监控、故障处理(含故障零部件更换)及应急保障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硬件设备维护费 = 硬件设备购置费 × 维护费率

根据硬件设备类型确定基本维护费率如下,随着使用年限增加,可根据设备更换配件等实际维护内容,适当调高维护费率。

A 类维护费率4%,包括:核心层交换机、高端路由器、负载均衡器、小型机服务器、光盘塔()、磁带库、空调、门禁系统、发电机、光纤交换机、报警系统、环境监控系统、防静电地板、接收天线、防雷系统、机柜、综合布线及其它;

B 类维护费率6%,包括:分布层交换机、接入层交换机、中端路由器、工作站、工控机、平板电脑、安全网闸、网关、加密机、磁盘阵列、磁带机、UPS、绘图仪、有线通信设备、无线网络设备、KVM、消防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音视频监控设备;

C 类维护费率8%,包括:PC服务器、刀片服务器、PC机、笔记本、打印机、扫描仪、无线通信设备、低端网络设备、RFID 设备、条形码设备;

(2)安全设备维护标准

安全设备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内置软件更新升级等,其中日常运行维护费不超过“设备购置费×10%”,内置软件更新升级等根据维护内容确定费率。

(3)产品软件维护标准

产品软件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性能监控、产品正常升级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产品软件维护费 = 产品软件购置费 × 维护费率

维护费率根据软件产品类型来确定,工具类软件≤5%,国产软件≤10%,其它产品软件根据维护内容确定费率。

(4)应用软件维护标准

应用软件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性能优化、数据管理、现有应用功能完善等,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参考如下:

应用软件维护费 = 原软件开发费 × 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根据实际工作量估算,简单功能(指仅包含输入、输出、存储功能的模块)维护系数一般不超过 7%,较复杂功能(指包含业务数据计算处理及综合查询功能的模块)不超过12%,非常复杂功能(指涉及业务数据的多重计算处理、实时处理及分析功能的模块)不超过 20%。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将申报信息化运维项目材料汇总后,区科委将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部门预算运维资金的参考依据。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立项审核的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由各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其余项目的运维经费原则上均从各项目单位的公用经费进行列支,特殊情况可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第九条评估机构的选择需满足以下原则:

必须具有相对应专业资质(资信)等级,无不良记录或被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条评估机构按照区科委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1.评估机构在收到委托评审任务后,对委托信息化运维项目开展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和相关要求,可采取函评或项目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当项目申报的相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合理性、可行性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进行二次评审。

2.评估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应符合信息化运维项目应符合《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参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通用类配置标准有关要求;

3.评估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后,应与科委及申报单位沟通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经完善项目资料后再次报审。

4.评审意见最终经评估机构签章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评审资料递交科委(含电子版)。评估机构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和归档工作,备查。

第十一条区科委是本区信息化运维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估机构政府采购、委派、指导和考核工作,做好评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解聘并清退:

1.因评估机构失职造成严重事故和损失的;

2.在项目稽察和审计等工作中发现评估机构严重失职的;

3.不按本细则或约定开展评估工作的;

4.评估机构与咨询单位、评审申报单位存在串联,评估意见明显有失公允的;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运维评审费用列入区科委专项预算,由区科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每年根据当年度科委负责评审的信息化运维项目总投资列部门预算(总额不超过项目金额1%的比例)。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评审意见原则上为三年有效,若在三年中项目的应用、硬件或者运维经费发生了变化,项目单位需将相关材料提交区科委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浦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操作流程图



2019年青浦区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

支持资金

1

人大业务平台升级

17.8

2

青浦残联网上智能管理系统

21.46

3

网格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140

4

公安分局APP专项开发

38.4

5

市人口库青浦区实有人口数据落地及信息共享管理系统

29.58

6

青浦区电子政务云安全整改

36.52

7

电子政务云管理平台

21.904

8

看守所业务管理系统(一期)

137.4227

9

青浦北斗社区卡

118.7

10

青浦区网格化综合业务平台(深化)

13.68

11

青浦区信息化项目监管平台

17.92

12

青浦区医疗服务监管中心项目

69

13

青浦区政府网站群升级改造项目

46.68

14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监管信息平台

29.48

15

青浦区综合产业统计数据共享管理云平台(一期)

17.6

16

区县卫生综合管理平台升级改造

39.6

17

全区视频会议共享平台

175.93288

18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视频会议系统

24.4792

19

文化青浦云

21.168

20

无纸化移动会议平台

59.6

21

青浦区信访系统移动办公APP软件建设

18.752

22

区政府目标管理信息系统

45

23

市级、区级人口数据库数据接口建设

18.6

24

青浦区数字档案馆应用系统升级改造暨创建国家级数字档案馆项目

495.3214

25

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

55.8

26

青浦区公交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

351.84078

27

酒类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10.352

28

青浦公安分局智能化建设信息化项目

2099.41014

29

社会治理信息系统

160.93

30

电子政务云扩容四期

119.52672

结转项目合计

4452.45982

1

青浦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三期)

3.46

2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五期)

3.85

3

“上海青浦”政府网站、青浦区政务公共信息平台三级等保整治

9

4

青浦区电子政务跨域接入与数据交换平台

15.6

5

青浦区互联网站群云安全防护提升项目

2

2019年新建信息化项目小计

33.91

2019年度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投资合计

4486.3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