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青浦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7-09
为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深化推进“增强区域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工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新方式,青浦区科委拟定了《青浦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16日前向青浦区科委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69717399
附件:《青浦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附件:
青浦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深化实施青浦区“增强区域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新方式。
一、模式释义
“拨投结合”是指针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先期通过区级财政资金和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研发资金支持早期高风险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完成既定研发任务进行首次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先期所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或按约定条件退出。该支持方式帮助项目团队或初创科技企业共担早期研发风险,加速技术被市场认可,并保障团队研发与运营主导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硬科技投资,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使用效能。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二、支持方向
聚焦青浦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生物医药、新材料、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具有产业应用前景的原创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外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等。
三、支持条件
“拨投结合”项目成果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清晰的商业模式和合理的财务测算,项目公司应注册并实际经营在青浦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来源于境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级、市级或境内外相关科技进步奖等。
2.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一流领军人才;具有战略眼光,有突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丰富的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
3.项目核心技术具有前瞻性、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高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试点期内,对已通过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长三院”)尽调并获得其立项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方向和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区级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支持8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级财政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总额的30%。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新型研发机构和青浦区按1:1比例共同给予项目支持资金,支持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拨付。
青浦区累计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支持“拨投结合”项目。
五、操作主体
青浦区科委是“拨投结合”试点工作管理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和区级支持资金拨付。青浦区指定区管国有企业作为试点工作操作主体,负责“拨投结合”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等工作。上海长三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合作方及专业咨询机构,负责项目筛选、推荐以及前期尽职调查、评估评审,负责对其推荐并获得立项项目的投后管理等。
六、实施程序
(一)征集遴选
青浦区科委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负责开展项目筛选、尽调论证并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投资协议条款等关键内容。新型研发机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与项目尽调论证等结果一并提交青浦区科委。
(二)立项审议
按“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由青浦区科委召集“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会商或书面征求意见,并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议。对通过审议的项目给予支持。
(三)成立项目公司
1.对未成立项目公司的。由指定的区管国有企业与项目团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团队占股原则上为90%左右,区管国有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合计认缴出资占股10%左右(原则上双方1: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已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10%,以现金方式缴纳。区管国有企业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缴出资到位后,同比例实缴到位。区管国有企业通过“拨投结合”对外投资企业所需的注册资本金由其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已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区管国有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需通过股权调整方式实现各方持股比例,即:项目公司占股原则上为90%,区管国有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合计占股为10%。
(四)签订协议
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立项的项目,由青浦区科委与项目公司签订《研发合作协议》,明确项目目标、实施周期、重要进度节点、研发团队、经费预算、技术成果、考核指标、资金拨付等;由区管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明确股东出资、运营目标及研发投入计划、股权融资权益转化方式、公司治理结构等。
(五)支持资金拨付
青浦区科委根据“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立项审议决议和项目公司资金申请表,将区级财政支持资金按里程碑节点分批拨付至项目公司,此过程中该资金性质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公司对财政支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期内,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其股权。
(六)验收结题
项目期满,由青浦区科委会同新型研发机构和区管国有企业,按照相关流程完成项目验收结题。
(七)权益实现
当项目公司进行首轮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根据《投资协议》,区管国有企业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等方式获得项目公司相应股权。对未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区管国有企业保留对支持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力。区管国有企业根据项目发展和市场情况,可市场化处理所持股份。
七、项目管理
1.项目期内发生里程碑目标变更、超过30%的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项目公司应及时报青浦区科委,青浦区科委会同“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审核意见。
2.对于不能按照里程碑时间节点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公司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因研发实际、市场原因等确需要延期完成里程碑任务,且项目公司正常经营的,则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和区管国有企业出具的意见对项目予以延期,原则上项目周期最多延长一年。
3.对于项目期内研发失败的项目,由项目公司提交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和区管国有企业出具意见,经“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审议同意后,剩余资金不再拨付。在第三方机构审计后,项目公司应按原渠道退回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财政支持资金。若项目团队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不再追回前期已投入项目实施的财政资金。
4.项目公司须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如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青浦区科委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八、保障措施
1.组织协调机制。青浦区成立“拨投结合”创新改革试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由青浦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委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经委、区财政局、指定的区管国有企业为成员单位。
2.资金保障。“拨投结合”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每年在青浦区科委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拨投结合“项目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扶持。“拨投结合”工作用于拟支持项目的尽职调查、评估评审、项目审计及委托专业服务等工作经费,在区科委部门专项预算中安排。投后管理、股权评估等工作经费,在区管国有企业专项预算中安排。
3.免责机制。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及操作主体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对单个项目投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责任;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相关规定参照《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4.考核机制。区管国有企业对其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区管国有企业对参与拨投结合项目发生的投资损失经认定后及时核销处理,其盈亏暂不纳入其绩效考核范畴。
5.联动机制。联合金融机构为条件成熟的团队、项目公司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九、其他
本方案由青浦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