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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G0000520210027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1〕28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06.03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青浦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青浦区大数据工作,规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提升数据共享应用能力,建立数据治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的长效运营工作机制,根据全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务办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承接并执行区政务办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并落实进度质量控制,确保运营服务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条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内容类别

本办法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内容类别包括:数据治理类、数据应用类、数据安全类。

数据治理类服务,主要服务于区大数据资源库中各类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的数据治理,提供数据归集、标注、作业调度、数据质量检查等服务。

数据应用类服务,主要服务于全区数据资源的分析应用,提供数据共享、融合加工、应用建模、可视化展示等服务。

数据安全类服务,主要服务于全区数据资源的安全审计和数据安全管控,包括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数据安全审核服务、数据安全控制服务、数据历史归档及销毁等服务。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区政务办和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遵循管理标准化、过程透明化、评估体系化,确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可持续良性发展。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如实提供服务实施人员基本情况,如实提交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按期交付实施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务办职责

区政务办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负主体责任。具体如下:

(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执行过程中的场地、设备及资金等保障;

(二)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并纳入单位内控管理体系;

(三)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总体目标、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

(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采购;

(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内容执行的进度质量控制;

(六)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人员的考核办法;

(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人员考核;

(八)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标准;

(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任务实施情况考核评估。

第八条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职责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负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具体任务实施。具体如下:

(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工作任务的合理安排、推进落实及进度质量控制;

(二)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人员日常管理及工作量评估;

(三)配合区政务办对服务实施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四)配合区政务办对服务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资金申请

区政务办制定年度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方案,确定初步需求费用金额,并向区财政局申请部门专项预算。

第十条 管理流程

(一)区政务办依据市级相关标准规范,分解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工作任务,制定总体目标、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

(二)区政务办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邀请市级大数据领域专家,共同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并逐一审核确定运营服务目录内容计量计费单价的最高限价;

(三)区政务办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采购,以招“综合单价”(非总价)且满足技术服务需求的方式确定相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其中每一单项目录内容价格均不能高于单项最高限价,支付方式为“按实结算”;

(四)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按照服务任务要求实施具体工作任务,并落实进度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工作量确认

区政务办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邀请市级大数据领域专家,定期共同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的服务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定阶段性实际工作量。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

区政务办依据确定的阶段性实际工作量,按照投标单价支付阶段性实施费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按照区政务办管理要求对服务实施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方法

区政务办依据市级相关标准规范,针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实施人员,建立准入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定期实施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立即要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更换人员,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整体服务任务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