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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QG0000120200052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0〕64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11.10

区委、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窗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青浦区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0〕7号)、市审改办《关于在本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广综合窗口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两种改革模式,进一步推动青浦区综合窗口事项管理精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入驻综合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机构为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负责入驻综合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的目录编制、事项调整,信息技术科负责入驻综合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的系统建设,窗口管理科负责入驻无差别综合窗口政务服务事项的承接和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条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区级权限范围内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密、敏感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须入驻综合窗口,并实行清单式管理。事项的增加、取消和变更,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入驻综合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取消或变更:

(一)国务院、市政府予以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或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调整的,根据市级部门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的;

(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原市级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放管理层级,由区级部门实施的;

(三)按照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原区级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管理层级,由街道乡镇实施的;

(四)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情况,需要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进行调整的;

(五)根据“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修订情况,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相关信息要素的;

(六)其他应予增加、取消或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政务服务事项发生改变后,即时向区政务办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取消、变更事项,区政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调整,并予以公布。对于增加事项,区政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调整,并在事项所属部门完成综合窗口系统对接及对承接事项窗口人员的培训后,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书面申请中,明确综合窗口新增事项的负责科室和审批人员,并做好综合窗口的系统对接、人员培训和材料流转等工作。

第六条 区政务办应当根据综合窗口入驻事项的变化,及时增加、取消、变更综合窗口系统中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动态“知识库”,不断提升综合窗口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青浦区综合窗口入驻事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