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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的通知

QG000000120230042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3〕42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10.31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共数据治理,规范化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构建常态化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数据共享应用,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形成《青浦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青浦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共数据治理,规范化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提升数据质量,明确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职责,构建常态化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数据共享应用,赋能青浦区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青浦区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质量的控制、评价、改进、反馈、考核等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青浦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

第五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是公共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本区公共数据质量工作,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六条区各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承担公共数据质量责任,负责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异议处理,确保本部门公共数据适时、真实、准确、完整。

区各职能部门同时作为公共数据使用方,负责在使用公共数据时,对存疑数据发起异议反馈,并提供明确的数据核实需求依据。

第七条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应在数据运营的交换、治理、应用、共享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对其所发现的数据质量异常进行及时反馈和上报,协调校准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数据资产。

第三章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的环节和要求

第八条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应根据业务问题和数据需求,聚焦关键数据和痛点问题,阶段性划定范围实施质量治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应用,覆盖公共数据管理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数据采集环节,区各职能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数据质量事前控制;数据的命名、定义和表示应符合数据字典、业务术语、数据项、参考数据等数据标准的要求,数据采集要符合规范,从源头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唯一。

第十条数据汇聚环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应按规范流程执行数据清洗加工、标准化、格式化等操作,加强数据质量管控,跟踪数据质量问题的解决情况,建立问题处理流程和改善计划。

第十一条数据应用环节,公共数据使用方应根据数据的应用目标和现实情况,对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针对各环节暴露的质量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将数据质量问题统一汇聚到数据质量问题库,并形成阶段性的数据质量分析报告。

第四章  公共数据质量评测

第十三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协调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建立和维护公共数据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指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商依据公共数据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公共数据质量评价。涉及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制定公共数据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建立保障机制和工作流程;

(二)依据公共数据质量评价体系,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制定和完善公共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三)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分析问题数据,协助数据提供部门定位根本原因,提供解决方案;

(四)评估和检查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成效,定期提供公共数据质量评价报告。

第五章  异议发现和反馈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质量异议的反馈和处置应基于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数据异议核实”模块,原则上不接收电话、邮件、传真等其他反馈途径。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使用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应及时将问题或质量需求以异议工单形式反馈至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

第十七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应定期进行质量评测,登记研判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发现的问题以异议工单的形式反馈给数据提供部门。

第六章  异议核实和处置

第十八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在接收到数据核实工单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单将协调异议提出方进行内容补充。

第十九条异议的处置包括:完成整改、确认无误和沟通解决三种方式。完成整改指数据责任部门修正异常数据并归档后,实施二次数据归集或重新交换数据,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跟踪确认数据质量治理结果,评价反馈治理成效。确认无误指数据责任部门校核异常数据无误,通知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沟通解决指数据责任部门短期难以解决的数据质量异常,与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和反馈方沟通解决。

第二十条数据提供方接收数据质量问题后,组织开展问题分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功能等层面,查找根本原因,及时整改,防止新问题的产生。

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需对异议的发现、反馈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直至异议得到核实和处置完成。

第二十一条数据提供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实、更正,并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公共数据质量异议核实及处理的工作流程和处置时间要求遵照《青浦区公共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制度》(青政务〔2021〕57号)执行。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定期督查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将数据质量管理的执行、改进和绩效情况纳入区级公共数据运营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区政务办(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