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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浦区电子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QG000000120230044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3〕44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11.09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22〕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子政务云的使用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形成《青浦区电子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青浦区电子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浦区电子政务云(以下简称“区电子政务云”)的管理,提升电子政务云服务能力,发挥数字基础设施作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电子政务云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效能评估、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的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区电子政务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电子政务云按照“集约高效、共享开放、安全可靠、按需服务”的原则,以“云网合一、云数联动”为构架进行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是本区电子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电子政务云工作,负责本区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区大数据中心是区电子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区电子政务云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并负责审批使用单位的云资源申请、以及管理使用单位的云资源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

区电子政务云,指本区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区电子政务云符合等保三级要求,包括X86环境和ARM环境,全区按照“一朵云”进行管理。

区电子政务云资源,指按照电子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各类共性资源。

全区云平台,指提供电子政务云资源的底层云平台。全区建有多个云平台。

区云管平台,指对区电子政务云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云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运行效能分析的管理平台。全区有且仅有一套区电子政务云云管平台。

第六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项目的应用部署、数据备份、安全管理,即自行负责本单位的应用和数据。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电子政务云的平稳运行和维护管理,输出高可用的云资源,提供云资源使用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新建等保三级及以下非涉密信息系统(含建设类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运营类)的,应使用本区电子政务云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宜使用的除外。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在信息系统申请立项时,明确其所需的区电子政务云资源配额及依据,作为立项评审的关键指标之一。信息系统业务负载具有周期性特征的,应在提交申请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已经完成立项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向区大数据中心提交资源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相关的佐证资料。区大数据中心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批(云资源管理员负责一级审批、基础设施科科长负责二级审批、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批),并开通电子政务云资源。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按需向区大数据中心提交扩容申请,申请须说明扩容依据。原则上云资源总量不得超过配额的20%。区大数据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大数据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扩容。

第十一条 不再使用的电子政务云资源,由使用单位向区大数据中心提交回收申请,区大数据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回收。

云资源一旦回收将不可逆,使用单位须在云资源回收前自行完成信息系统的应用和数据备份迁移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未立项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短期使用电子政务云资源的特殊情况,由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核临时资源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大数据中心配置资源。

区电子政务云临时资源使用期限自资源配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期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提前2周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章 效能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合理评估上云项目的云资源需求,秉持合理必要原则优化电子政务云资源使用。按照要求部署云资源使用监控软件,并不得篡改、屏蔽和卸载。

第十四条 区大数据中心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云资源使用的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警告提示,责令整改:

(一)使用率长期较低;

(二)僵尸系统长期占用电子政务云资源;

(三)其他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使用单位经警告拒不整改的,经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同意,区大数据中心应停止其电子政务云资源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五条 区大数据中心应按月将上云项目列表和云资源使用情况同步至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执行全区“云数联动、上云必入数”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须在职责范围内合理申请和使用电子政务云资源,落实好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数据备份和安全合规,及时向区大数据中心反馈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电子政务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制定区电子政务云管理和云资源使用的相关规范制度和管理策略,监控云平台运行情况和云资源使用情况,定期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汇报,并不断优化完善区电子政务云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部署在区电子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使用单位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并按区公共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归集、共享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公共数据标准和上链、上云等管理规则,将公共数据及时、完整归集至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

第十九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使用单位的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云资源,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区电子政务云中使用单位的系统、数据、文档等。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区电子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电子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区电子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电子政务云按照等保三级实施安全防护。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电子政务云的安全管理,明确区电子政务云安全技术和安全能力的要求和标准,监测、防御、处置各类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区电子政务云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前开展安全自查、检测评估、安全加固等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在信息系统运行期间持续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复测、数据安全保护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大数据中心应建立区电子政务云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落实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的应急事件处置、应急演练等工作,区大数据中心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大数据中心对使用单位的区电子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及上云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开展年度综合评价,上云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件通报次数、安全漏洞修复率和及时率、等保测评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应定期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单位电子政务云资源申请、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