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QG000000120261002

主动公开

青数规〔2026〕2号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6.09.28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6年9月24日

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青数规〔2026〕1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与竞争性择优评审。若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排序靠前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主体是在本区依法经营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降低用算成本

(一)扶持范围:租用经营规范的非关联方智能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进行研发的单位。非关联方是指与申报单位不存在下列任何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按实际研发支出使用算力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500万元算力券额度。额度在当年度内可分批次申请兑现,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分批次申请兑现的,视为享受本措施一次支持,各批次累计兑现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额度。具体批次安排以当年度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实行“先审后评”机制,采用资格审核与综合排序相结合的方式。资格审核对申报主体资质、信用状况、算力供给方资质、关联关系、重复享受、材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一票否决制审查,全部达标后方可进入评分排序。综合排序按算力实际使用效率、所购算力资源中用于研发活动的算力费用占比等指标综合评分后,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具体计算方式详见申报指南(通知)。

第五条鼓励区块链应用

(一)扶持范围:对合规使用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或跨链接入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扶持范围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方式:免申即享。依据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建设运营主体提供的使用名单,精准匹配拟支持单位,经意愿确认后予以兑付。

第六条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奖励

(一)扶持范围:列入上海市高质量数据集相关名单或名录(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数据集先试先行名单、高质量数据集优秀案例等)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对列入上述名单或名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方式:免申即享。依据上海市数据局发布的名单精准匹配拟支持单位,经意愿确认后予以兑付。

第七条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一)扶持范围:参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成功揭榜并按榜单任务完成攻关任务、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按照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扶持方式:依据项目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兑付。

第八条支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开发

(一)扶持范围: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产品开发“揭榜挂帅”,成功揭榜并按榜单任务完成攻关任务、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按照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方式:依据项目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兑付。

第九条强化政务智能场景建设

(一)扶持范围:参与政务智能场景应用“揭榜挂帅”,成功揭榜并按榜单任务完成攻关任务、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按照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扶持方式:依据项目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区数据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在区数据局官网等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及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街镇、区属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数据局通过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审核。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区数据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涉及的“揭榜挂帅”项目,其具体攻关任务、揭榜条件、验收标准及申报流程等,均以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数据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青浦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同一项目如可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若同一主体满足多项支持条件,原则上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只可享受本措施一次支持。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