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评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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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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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根据全面评估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本单位对《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开展了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2023年5月底,区房管局召开相关会议,对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询。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实施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一)主要背景
自2010年起中央、上海市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求,陆续颁布施行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全市“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担着扩大住房保障覆盖、丰富住房保障供给、优化住房保障结构的重任。着力解决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
2016年《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颁布以来,为区内参与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提供了阶段性的住房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至2018年3季度,原试行办法有效期已到。为确保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持续顺利推进,2018年3季度由区房管局牵头启动《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分为3个阶段:一是内容修订,根据2年试行情况,区房管局、公租房运营机构结合住房保障、人才引进工作情况,对原试行办法进行内容修订,更新。二是意见征询,在完成修订基础上,形成意见征求稿,通过对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经委、区科委、区教育局、区卫计委进行意见征询取后,形成送审稿。三是报送准备,2018年12月完成《管理办法》各项准备工作,报送区政府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四是正式发文,2019年5月文件正式发布。
(二)制度设计
本实施细则正文共八个章节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职能责任;第二章审核与申请,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异议复审;第三章轮候与配租,包括轮候期限、配租备案、配租标准;第四章租赁管理,包括租赁期限、租赁价格、期满续(调)租等;第五章退出管理,包括期满退租等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包括隐瞒虚报行为、租赁期内违规行为;第七章行政管理,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责;第八章附则包括实施期限。
(三)实施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发布以来,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措、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法律责任、行政管理。随着全市“租购并举”住房体系的不断发展深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发挥着托底保障的作用。秉持着:规模合理、以供定需、聚焦人才、循环使用的工作原则。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不断加大,覆盖面不断扩大。
(四)存在问题
结合“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四个维度,评估情况如下。
1、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在制定时结合上位法,进行充分研判,因此目前尚未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衔接或不一致的情况。
2、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城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相协调一致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涉及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措、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符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本市城市更新、五个中心特别是青浦新城建设的要求。
3、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协调一致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的解读方案通过“上海青浦”门户网站与“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及“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公开与发布。严格执行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的条款规定,明确退出条件:租赁期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本市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单位迁出本区,或单位因安排入住员工离职取消对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担保责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的。同时体现公共服务性质,对退出困难的租赁对象,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不存在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设置有悖统一市场的行政分割和保护的条款,亦不存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条款。
4、暂不存在因设定不合理或因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对公共租赁用房的筹措、供应、申请、轮候、退租等过程中得以执行。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暂时不存在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
5、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
6、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
7、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三、评估结论与建议
评估认为,本《管理办法》较好落实了的落实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沪府发〔2010〕32号)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下一步,我区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相应修订本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