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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评估情况报告

主动公开

2023.06.08

根据全面评估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本单位对《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一)组建评估工作组

为加强对评估清理工作的领导,青浦区“两旧一村”专班成立了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区房管局、规资局、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街镇代表等。

其中,区房管局牵头负责全面评估。其他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范围进行评估情况补充说明。

(二)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由区房管局牵头,其他“两旧一村”专班单位自行开展评估。针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多方调研。评估时间为1个月左右。

(三)开展评估情况

2023年5月中旬,区房管局等单位结合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政策出台以来,开展的青浦区华新镇凤溪社区“城中村”竞争性磋商、金泽镇西岑社区“城中村”竞争性磋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估内容。

(四)形成评估报告

2023年5月底,区房管局召开相关会议,对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询。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实施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一)背景情况

为依法规范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细化完善合作改造单位的竞争性准入机制,坚持“公开择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招选合作单位,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12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47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青浦区开展的多个“城中村”项目实施情况,区房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2021年5月启动编制工作。经历一年左右。期间多次征询区发改(投资科)、区财政(经建科、采购管理办公室)、区农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梳理形成工作流程。2022年3月,本实施细则交由区政府委托法律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合规审核,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6月,文件正式发布。

(二)制度设计

本实施细则正文共三个章节十二条,另有附件。第一章总则包括定义、适用范围、职能责任;第二章招选程序包括招选方式、招选主体、代理机构、第七条合作单位基本要求、招选基本流程、招选结果确认、终止和重新开展招选的情形、招选活动取消;第三章附则包括实施期限。

附件为青浦区“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流程图。

(三)实施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发布以来,截至2023年5月底,我区已有2个项目依据此文件进行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分别为:2022年12月启动的华新镇凤溪社区新木桥村、坚强村及凤溪居委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2023年5月启动的金泽镇西岑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

两个项目均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取得“城中村”认定复函后,在公开网站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布遴选信息。招选主体为项目所在镇政府。

目前华新镇凤溪社区“城中村”项目已经完成合作单位遴选工作,相关招选结果已经在公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按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上报确认并签订合作合同。

金泽镇西岑社区“城中村”目前尚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正在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竞争性准入工作。

(四)存在问题

结合“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四个维度,评估情况如下。

1、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在制定时结合上位法,进行充分研判,因此目前尚未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衔接或不一致的情况。

2、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城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相协调一致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强调公开择优遴选,通过该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有实力和运营能力的合作单位参与“城中村”的建设、开发和运营。因此,本实施细则符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本市城市更新、五个中心特别是青浦新城建设的要求。

3、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协调一致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要求与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等公开招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严格禁止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招选程序。因此,不存在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设置有悖统一市场的行政分割和保护的条款,亦不存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条款。

4、暂不存在因设定不合理或因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在相关项目中,招选过程中得以执行。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暂时不存在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

5、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出台以来,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

6、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

7、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三、评估结论与建议

评估认为,本实施细则较好的体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476号)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公开择优的合作改造单位引入机制的要求。通过制度设计,坚持“公开择优”原则,结合青浦“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较好的建立了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建议表

                                     填写单位: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名称

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青房管

〔2022〕16号

清理建议

继续有效

修改

废止

自然失效

计划完成时间/已完成的文号或时间

拟修改

已完成

拟废止

已废止

拟自然失效

已失效








评估条款,含序号和内容


存在问题


说明


评估条款,含序号和内容


存在问题


说明


评估条款,含序号和内容


存在问题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