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评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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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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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根据全面评估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本单位对《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青农委规〔2021〕1号)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为加强对评估清理工作的领导,区农业农村委成立了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委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法制科工作人员、公众代表等。
2023年5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自行开展评估,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综合运用实地调研、个别访谈、组织专家审核等多种方式方法,从项目申报、审核、批复、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全方位开展绩效评价。
从扶持对象、扶持内容、扶持方式等方面入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扶持对象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联合社等其它涉农主体;扶持内容包括重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类项目、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三类;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三种。
二、实施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2021年2月19日第7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2月25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申报、评审、立项都市农业项目共8个,涉及资金2亿元左右,其中财政补助1.6亿元。包括高标准设施菜田,水果生产基地,花卉生产基地等。《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和拓展农业综合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助推本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管理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相适应;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适配;不存在因设定不合理或因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款;不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未使用或使用频率极低的条款;不存在非必要的“相关部门”“其他”等模糊性兜底条款;不存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其他条款。
三、评估结论与建议
经全面评估,建议《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青农委规〔2021〕1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