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220112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22〕5号
无
2022.1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2月10日区政府印发的修订后的《上海市青浦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府规发〔201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质量强区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和“青浦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青浦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青浦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青浦区注册登记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青浦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青浦区质量工作作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四条(评审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评审严谨。
第五条(奖项内容)青浦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青浦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届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成果均不超过2个,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4个、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
第六条(工作费用)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培育经费可用于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审定机构和职能)
区政府成立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议评审规则、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区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定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区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申报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评审标准)
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区审定办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真实性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审定办。
(三)资格审查。区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六)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七)审定公示。区审定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审定委审议。
区审定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奖名单。拟奖名单由区审定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区审定办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
对获“青浦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
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40万元。
对获“青浦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颁发奖牌、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
对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对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含优秀首席质量官)和获奖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获奖义务)获奖组织、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区审定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镇、园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成果。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区域质量志愿服务活动,为有意愿提升质量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获奖组织或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区审定办。
第十九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要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青浦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由区审定办责令改正。青浦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撤销条件)获奖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区审定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区审定办。
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材料一般保存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