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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 实施办法(试行)

主动公开

2019.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 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过程公开, 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关(即涉及其权利义务,或受其关注关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情形)

涉及下列议题的区政府常务会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推进落实。区司法局、区政府新闻办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利益相关方

第五条(人员构成)

利益相关方可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构成。

第六条(必备条件)

利益相关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敢于、善于谏言。

第七条(基本权利)

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方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三)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建议、阐明理由;

(四)会后有权了解会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基本义务)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应当遵守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相关纪律要求。

第三章 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第九条(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前,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筹备方案)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考虑决策事项内容等,牵头负责制定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会议的具体方案,明确参会人数和人员构成,人员名单随具体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会议安排)

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2次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议题安排,并会同议题牵头单位商定拟邀请列席人员名单,一般为3-8名,人员名单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会议程序)

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办公室一般应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以及相关材料送达给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

(二)会议当日,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议地点,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下,在指定区域就坐。

(三)会议进行时,牵头单位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说明后,会议召集人应安排特定时间,由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发言内容应做好会议记录,供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建议,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上,相关职能部门应视情况对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应,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五)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材料归纳整理,对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席处理)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政府会议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

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缺席会议不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