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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8提案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5.05.12

九三学社区委:

您在区政协第六届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第008号委员提案《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数据资产作为数字化时代的重要资源,其定义、特征、分类、价值评估以及管理都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并有效管理数据资产,对于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您的关于“挖掘企业数据价值,探索并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路径”的建议,很实际,很中肯,因此区数据局也是积极与市数据局以及区内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商讨举措,现回复如下:

一、数据资产化的重要性

有人将数据比作21世纪的“新石油”,这不仅仅是因为数据的价值,更因为数据的开采、提炼和应用过程,与石油产业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然而,数据与石油最大的不同在于,数据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它的价值不仅不会随着使用而减少,反而可能因为更广泛的应用而增加。数据资产化,就是将这种可再生资源转化为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转变,也是观念和战略的革新,更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管理、分析和应用。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制度,如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提出在符合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前提下,允许企业将2024年1月1日后产生的数据资源开发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与存货科目(“数据资源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

二、数据资产化的问题

青浦区数据局先行先试,围绕《暂行规定》要求开展区内相关企业调研工作,从调研结果来看,在当前制度不够完善、政策不够明朗前提下实现数据资产化尚有一定困难。具体存在以下困难:

按《暂行规定》完成数据资源入表的操作,在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相关数据资源开发成本转入无形资产或存货科目,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将对企业造成税负增加以及影响资质认定等不利结果。如:企业账面成本减少、账面利润增加,造成企业所得税可能增加;企业外购数据与外包数据资源开发部分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在将此部分开发成本计入资产类科目后,是否还能计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尚无明确政策指导(如不能,将造成企业增值税增加);由于部分开发成本转入资产类科目,研发费用占比下降,可能影响加计扣除,导致企业无法满足高新企业与双软企业认定相关指标。

除此之外,企业为执行数据资源入表试点,还需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完成在数交所的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挂牌、合规评估、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在已投入外部费用及内部资源情况下,同时要面临税负增加与资质认定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企业试点数据资源入表的热情,不利于数据要素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下步工作举措

以上问题的解决涉及现有税务制度、高新与双软认定资质等的具体调整,需发改、数据、科委、财政、税务等条线联合出台有关政策。目前杭州市相关委办局联合,由财政局统一主动实施涉及的财政奖励与补贴,包括:对企业参与数据产品挂牌交易予以财政支持和奖励;对企业在推进数据资源入表工作中的支出予以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参与杭州“中国数谷”各项试点工作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财政奖励与补贴。结合当下实际情况,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今后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突破:

1.对推进数据资源入表的企业,其综合税负上升的部分,经过测算与复核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并研究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2.对于因研发费用占比下降导致的高新与双软认定资质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给出指导意见,按照数据资源入表之前的实际发生的研发成本进行计算;

3.对转入资产类科目的数据采购与数据加工外包服务成本,其依法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由税务部门给出明确指导意见,是否依然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抵扣;

4.对于数据资源入表对加计扣除等相关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5.持续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发“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信用贷”等产品,与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合作,为创新融资模式提供技术支撑。

6.针对提案建议的“以长三角金融产业园为试验田开展试点”,将联合区发改委加强银企对接支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科技企业与数据服务商开展研讨,加强跨部门协调、及时了解市级相关政策及制度保障,对最新信息、政策第一时间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快速对接政策红利,释放数据价值。

青浦区数据局作为全区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银行、数据服务商等部门,尤其是头部企业关于数据资产化的宣贯工作,鼓励企业挖掘并形成数据资产,并先行先试开展企业数据资产融资试点工作。


主办单位:青浦区数据局

主要领导签发: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