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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230101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23〕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1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促进青浦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沪府〔2022〕5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发创投基金,是指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青发创投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以“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等为代表的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青浦集聚。

第三条 青发创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青发创投基金成立独立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青发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 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及规模调整

第四条 青发创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由青浦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

(二)青发创投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可视青发创投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五条 调整青发创投基金发行规模按“三重一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第三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投委会是青发创投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分管金融的区政府副区长任主任,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青浦分局和青发集团主要领导任投委会委员。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会议,并形成投资意向;

(二)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重大事项;

(三)根据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会议精神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形成决议;

(四)对青发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五)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六)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青发创投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青发创投基金日常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执行投资决策或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决议;

(四)具体实施经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监督所出资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其投资方向,但不参与日常管理;

(六)青发创投基金建立专用账户,对青发创投基金进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青发创投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条 青发创投基金每年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第四章 青发创投基金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一条 青发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青浦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青发创投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资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和方案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征询意见。

(五)投资决策: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意向,报区委书记专题会同意后,经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六)具体实施: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青发创投基金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积极与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专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跟投机会。各街镇、委办局、区属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专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创业项目提出投资建议。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投资建议进行汇总。

(二)专家评审: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创业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跟投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的征询意见。

(四)投资决策: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意向,报区委书记专题会同意后,经区政府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其中,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若为本区实地型企业或经投委会批准的注册型企业,且获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专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或投委会批准的其他项目,青发创投基金可申请投资,且投资额不得高于商业基金投资额,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投委会,由投委会主任召集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决策后按投委会决议执行,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备。

(五)具体实施: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投资意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跟进投资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出资顺序应不早于民营投资机构,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十五条 青发创投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青发创投基金的退出:

(一)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青发创投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创业投资机构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受让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或股权。自青发创投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青发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二)青发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事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七条 对于青发创投基金市场化定价方式下退出产生的资本净增值部分,可进入青发创投基金继续滚动投资。

第五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合作对象

第十八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构成和规模要求:

(一)青发创投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青发创投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青发创投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经投委会同意的情况除外。

(二)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应在出资期内完成,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经投委会同意的情况除外),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九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管理团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管理团队有创业投资或创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业绩;

(四)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五)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如该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经投委会决议符合青浦区发展方向的基金和管理团队,青发创投基金也可进行投资,但投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条 对于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要求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市发改委备案年检(如有);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章程;

(四)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商业计划书》、拟定的《投资条款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五)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核心团队人员的业绩说明书;

(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八)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有);

(九)青发创投基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青发创投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应在中国境内设立),具体负责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青发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青发创投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青发创投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青发创投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同时对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定一票否决权,在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形成上一年度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投委会将运行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下一年度创投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创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报送投委会;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报送投委会。

第二十六条 投委会应对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根据上海市有关要求,青发创投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青发创投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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