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QG000000120250028

主动公开

青数〔2025〕28号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5.11.0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制定《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2.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1

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强化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规范性,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施行,确保我局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着眼长远。统筹考虑,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各科室、单位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应当对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办公室依据职能承担复核复审职责。

第四条(审查内容)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类标准及例外规定。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四类内容,具体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

第五条(征求意见)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第六条(审查流程)

各科室、单位对照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办公室复审。

办公室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发文环节。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退回起草科室。相关科室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内容进行调整、说明,并重新交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时限)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公开要求)

各科室、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制发后,应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定期清理)

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止和修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定期化、动态化。

第十条(培训指导)

各科室、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

青浦区数据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规章草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科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科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

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选)


审查结论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


分管领导

 

 

签字:

日期:

主要领导

 

 

签字:

日期: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