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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1110002026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6〕3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6.03.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努力做好就业帮扶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吸纳本镇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以及自主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单位与个人,进一步加大奖励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一)鼓励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镇劳动力。对与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当年度内每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奖励,若录用人员若为本镇失业劳动力,则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奖励,补贴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劳动力在同一个用人单位3年内不能重复享受本项奖励)。

(二)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限制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含)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2.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标准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奖励。

(三)鼓励单位吸纳特殊群体

1.吸纳一名本镇退伍3年内的退伍军人,经镇社会工作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录用时间不满半年的,按3000元标准奖励。

2.吸纳一名本镇持证残疾人,经镇社会工作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4000元。录用时间不满半年,按2400元标准进行奖励。后续社会单位除按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外,对继续留用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在岗残疾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奖励。

3.吸纳一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经镇平安建设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1000元;录用时间不满半年的,按600元标准奖励。

4.吸纳一名本镇戒毒人员,经镇平安建设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2000元,录用时间不满半年的,按1200元标准奖励。

5.吸纳一名本镇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短期社会实践工作),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500-7000元;录用或短期社会实践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160元/天标准进行奖励。

(四)鼓励单位提供有效岗位

1.用人单位为镇劳动力提供保安岗位,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用人单位为镇劳动力提供清洁岗位,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以上(一)至(四)项奖励,须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录用不满一年的,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确认后,按实际录用月数折算发放奖励。

二、加强职业培训奖励办法

1.本镇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对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且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并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区人社局认可指标的,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适用范围由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2.鼓励企业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相关培训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备案并经区人社局认可指标:

(1)参与等级工培训的,按初级工(五级)每人3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6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2000元标准奖励;

(2)参与定向培训的,按每人600元标准奖励;

(3)成功申报并经评选通过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在享受市、区资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4)组织员工参加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按对应培训等级标准享受奖励。

3.委托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若列入区政府对本镇考核指标的,享受同级奖励。

4.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费用除市、区补贴外,剩余部分由镇财政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对应培训项目的指导价。

5.职业培训费用先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不符合专项资金支付条件的,再按本意见规定享受奖励。

三、青年创业和社会实践项目奖励

(一)补贴对象

1.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在朱家角镇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业组织。

2.2026至2028年度毕业的本镇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青年在朱家角镇自主创业,创业组织正常经营满一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区相关补贴外,按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1-3万元奖励。

2.创业组织带动本镇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除享受市、区补贴外,按每人2000元标准额外奖励。

3.创业组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成功获批,且按时足额还款的,除享受市、区补贴外,给予每家3000元一次性奖励。

4.自主创业组织在获得市、区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房租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5.本镇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区级“扬帆来青”大学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社会实践项目,经认定身份符合要求的,按每人每天160元标准发放社会实践补贴(若区级部门有最新指导标准,从其规定),补贴发放期限按实际参与社会实践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按照市创建创业型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四)积极鼓励青年创业,推荐参加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给予孵化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对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镇区域内有关用人单位的人事干部(每企业一名),自主创业的业主。

(二)奖励金额

根据个人在促进就业、职业培训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以企业当年度内新录用员工,按每录用1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事干部奖励,若录用人员为失业人员,则按每人200的标准予人事干部奖励,以此类推。

2.当年度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视培训鉴定合格人数,给予人事干部800至1200元的奖励,具体为20-50人,奖励800元,51-100人,奖励1000元,100人以上奖励1200元,培训项目若为定向培训,另外奖励500元。

3.有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吸收青年见习,根据基地运行及评估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基地的企业吸收青年见习人数确定,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其中若有见习青年成功创业,按每人1000元另行给予奖励。

4.对推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根据学员人数、培训等级及考核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不高于3000元的奖励,具体为:30人奖励500元,31-50人奖励1000,51-80人奖励1500元,81人以上奖励2000,培训等级达到中级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000元。

5.以上四类人事干部的奖励可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所涉各项奖励,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经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后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励对象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提供真实材料。对故意虚构谎报、恶意骗补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对已经发放的奖励补贴进行追回,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本意见所涉奖励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以及区政府就业和培训条线事项发生调整,由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相关要求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青朱府〔2025〕8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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