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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7-5)

主动公开

2010.08.19

关于印发《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QC5301000-2010-041   发文字号:青统【201024   发布日期:2010-7-5

  

各镇、街道统计站(办公室):

       现将《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我区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统计基础规范化镇、街道创建考核内容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单位清查和名录库建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法制、统计档案,统计服务、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信息化建设等九个方面,总分共100分。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每单项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内容及扣分办法如下: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25)

  1、镇、街道设置统计站(办公室),并正式挂牌(3)。统计站(办公室)未设立扣3分;成立但不挂牌扣1分。

2、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做到一个口子出数据(3分)。没有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的扣1分,不实行一个口子出数据的扣2分。

  3、镇、街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综合、农业、工业、投资、三产、劳动工资、农村(城镇)住户调查等专业统计人员并集中办公(5)。上述统计人员不配备各扣0.5分,不集中办公扣3分。

4、村()委会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3)。不指定专()职统计人员的村()委会,每发现一个扣0.5分。

5、“三上”单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3)。不明确统计人员每个单位扣0.3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未达到80%的扣2分。

6、各项抽样调查的样本单位应落实日常统计数据的调查员(2)。不落实调查员每个样本单位扣0.2分。

7、镇、街道统计人员均需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2)。查到无证上岗每人扣1分,未按规定参加再教育的每人次扣0.5分。

8、镇、街道须配合区统计局组织基层单位统计人员参加区统计局的业务培训(2)。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少1人次扣0.1分。

9、镇、街道要抓好对基层单位的业务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要求每年轮训一次(2)。培训必须有记录(包括报到名册、培训资料等内容),无记录扣1分。

(二)统计单位清查和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6分)

1、镇、街道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加强对统计单位清查摸底和登记,组织力量做好日常统计单位的清查、核对和统计单位登记的催办工作(3)年度登记每少1家扣0.5分。

2、镇、街道分行业、分规模建立好统计单位名录库,定期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并录入计算机(3分)。未建的不得分,更新录入每少一家扣0.1分。

(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15)

1、镇、街道统计机构通过报表等形式搜集到的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等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2)。原始记录不全扣1-2分。

2、村()委会通过报表或上门登记的形式搜集到的各类报表、调查记录、评估分析结果等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3)。原始记录不全的()委会占该镇、街道全部村(居)委会比重每达一个百分点扣0.1分。

3、单位上报统计报表的相应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善(2)。原始记录不全每个单位扣0.1分。

4、镇、街道统计机构建立综合、工业、能源、农业,三产、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城镇)住户调查等专业统计台帐(5)。综合统计台帐不建立扣1分,工业统计台帐不建立扣0.5分,能源统计台帐不建立扣1分,农业统计台帐不建立扣0.5分,三产统计台帐不建立扣1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帐不建立扣0.5分。城镇(农村)住户调查不建立扣0.5分。

5、“三上”单位建立企业统计台帐(3)。不建立台帐的每家扣0.2分。

(四)统计报表(18)

1、镇、街道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3)。查到镇、街道本级的统计报表弄虚作假行为每次扣2分,差错每笔扣0.5分。

2、村()委会统计报表由本级统计人员按照上级规定的调查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或推算后填报(3)。查到村()级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5分,差错每笔扣0.2分。

3、负有直接填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企业)必须以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为基础,经加工整理、汇总计算后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渠道报送上级统计机构(2)。查到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2分,差错每笔扣0.1分。

4、根据抽样调查抽中的样本单位(含个体户)必须按照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抽样调查报表制度,如实填报报表或配合所在地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3)。查到拒绝填报或弄虚作假行为每次扣0.5分,差错每笔扣0.2分。

5、镇、街道必须对直接调查或依据统计调查对象汇总产生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还应对所管辖的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原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发现差错,责令填表单位统计人员予以纠正(2)统计报表不认真审核,查到逻辑关系差错或其它明显差错的每项扣0.1分。

6、统计报表须经统计负责人签字上报(2)。未经统计负责人签字上报每次扣0.2分。

7、统计报表必须按时上报(3)。镇、街道迟报统计报表每天次扣0.2分,所属单位迟报统计报表每天次扣0.1分。

(五)统计法制(6)

1、镇、街道要重视与抓好各级领导、统计单位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法制宣传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的得1分,缺一项扣0.5分。

2、镇、街道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每年对各专业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的单位数占本地区日常报表单位数的比例不低于5% (3)。每少1(凭检查记录)0.6分。检查单位数若少于1%1分;积极配合市、区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配合的每次扣1分。

(六)统计档案(4)

1、镇、街道要做好各专业年定报数据的定期存档备份以及各专业数据库的有关软件的光盘、磁盘介质存档(1分),不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的扣1分;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统计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要符合标准化要求,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落实专柜或专室管理(2)。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归档扣1分,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落实专柜或专室管理的扣1分。

2、镇、街道必须建立档案资料的交接制度。统计机构或人员如遇变动,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造册登记,逐项交待、签章,做到交接清楚,资料连续完整(1)。因人员变动未交接的扣1分。

     七)统计服务(12)

1、镇、街道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跟踪监测,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并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认真撰写统计调研文章。各镇、街道统计分析每年不少于12(3)。每少1篇扣0.25分。

2、镇、街道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工作动态或简报,全年完成工作动态上报数48篇,且录用数达24篇,得2分。仅完成上述一项,得1分;定期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不少于2(1)。每少1篇扣0.5分。

3、统计月度资料。每月提供统计月度及当月预测数据,并以小册子形式提供的得3分、折纸形式2分、纸张1分。

4、编辑《统计年鉴》或资料汇编得2分;撰写统计公报得1分。

     八)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5)

1、镇、街道公布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规范的统计指标名称。公布本地区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必须以区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3),与区统计局不一致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对未公开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发表;对已取得的属于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对统计调查中获取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2)。发现每泄露一次扣1分。

(九)统计信息化(9)

1、镇、街道要加大信息化投入,配置统计工作专用的计算机通信设备,为实现统计工作手段现代化提供物质保障 (1)。镇、街道统计站(办、科)计算机信息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0.5-1分。

2、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努力学习现代计算机操作技能,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定期参加区统计局计算中心组织的人员培训 (1) ,缺席1人次扣0.5分。

3、镇、街道要加强网上直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本镇、街道企业网上直报工作顺利开展(3分)。未按规定完成网上直报的,每少一家企业(单位)扣0.5分。

4、镇、街道要加强电子台帐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本镇、街道企业电子台帐工作顺利开展(4分)。未按规定完成电子台帐年度目标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考核办法

(一)自评考核

各镇、街道统计站(办、科)要加强内部平时考核和记录,必须将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收集存档,并根据有关要求将考核依据报送本局相关部门和综合核算科。从7月份开始,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评考核材料报送本局综合核算科。逾期不报的,在得分中扣减5分。

(二)本局考核

1、本办法由本局综合核算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和解释。

2、考核中涉及的有关为地方和单位领导服务的月度资料、统计公报、调查报告、统计分析等在内网上传,同时以书面上报为准。其余年定报、统计分析等凡可以通过网上上报的,一律以本局相关部门网上收到的记录为准。分析资料汇编、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等印刷资料以实物为准。

3本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区单位申报情况及时做好跟踪监测,实施考核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专业考核及日常工作,做好平时记录,对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打分、汇总,审核无误后交局综合核算科,由综合核算科按本办法评估汇总后得出总分,报局统计基础规范化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三、奖励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创建达标地区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要通报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授予 “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星级达标地区”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