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业统计的实施意见》的请示(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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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关于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业统计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索取号:QC5301000-2010-048 发文字号:青统【2010】26号 发布日期:2010-7-19
区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工业统计数据在新形势下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
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业统计的实施意见》,现送呈区政府审阅,如无不妥,请以区政府的名义下发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开发区青浦园区执行。
特此请示。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业统计的实施意见》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业统计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工业统计数据在新形势下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
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统计管理,严肃统计纪律,严格制度规范,统一工业统计制度方法口径,切实提高全区工业统计的数据质量。
二、实施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地型工业企业法人。
三、基本原则
(一)法人原则
工业统计以“工厂法”为原则,即以法人作为基本统计单位。工业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或车间等,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工业法人企业条件的,作为工业法人企业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法人企业条件的,作为工业产业活动单位统计,由归属的工业法人企业统一上报。
1、股份制企业只统计本部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不包括所属的以全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的法人企业的数据。
2、企业集团为单一法人的,就以其整个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企业统计;如果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分别具有法人资格,应分别作为法人企业统计。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
按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统计。如果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不同的地区,则由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统计,并报送统计资料。
四、实施方法
(一)规模划分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具体按照上年度年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103-2表)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状况(GY104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界定,该指标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即是规模以上企业,并以此建立报告期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不达500万元的企业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调查方法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取全面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方法制度,执行工业统计年、定报制度。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采取按比例推算方法。即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调查结果,本区规模以下工业产值占全区实地型企业工业产值比重为7.5%,由区统计局以此来推算以后年度全区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推算比例直至下次普查后再作调整。
(三)报告期规模工业企业名录库的认定
报告期内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年报数据形成的名录库,作为报告期规模以上企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期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下一年度更换名录库时,一次纳入下年度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以及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的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1、新建投产企业
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开发区青浦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检查。在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后,按以下规定向区统计局申报,经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方可纳入定报统计范围。
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单位负责人、统计填表人、联系电话;②发展改革委、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
申报时间:每年最多可以申报4次,2月、5月、8月、11月的3日前,由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开发区青浦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将需要纳入定报统计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报区统计局初审后,由区统计局统一寄至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审核结果将于当月29日前反馈。
2、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拆分、破产企业
如果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企业名录变动,须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月报》(B201表)上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区统计局经济统计科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或剔除出定报统计范围。
申报所需材料:①需要剔除的原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新增的新注册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基本情况库的电子文档;②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报告期破产的企业,名录及当年已发生的累计数据按月(季)上报至年底。
(四)数据发布
按照数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区工业统计数据由区统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其中月度公布分地区规模工业数据,季度公布全区全口径工业数据,年度公布分地区全口径工业数据。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开发区青浦园区月度不再上报规模以下工业数据,由区统计局统一核算。
(五)实施时间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制度自2010年6月起实施;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制度自2011年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升工业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二要稳定基层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开发区青浦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要切实加强工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统计从业资质;同时,还要切实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避免因统计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数据质量。
(二)加强统计管理,切实规范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模工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帐,抓好资料整理归档,夯实统计数据的根基,从源头上杜绝漏报、虚报、瞒报等违法现象,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各级统计人员要集中精力抓好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专门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完善统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统计的全过程实行监控,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提升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