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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7-5)

主动公开

2010.08.19

关于印发《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QC5301000-2010-042   发文字号:青统【201025   发布日期:2010-7-5

  

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统计站(办公室、科):

现将《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我区统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创建考核内容分统计意识、统计基础管理、统计信息化、数据质量等四个方面,总分共100分,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每单项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统计意识(30)

1、           统计机构与统计负责人5分)

1)单位设立统计机构或有专兼职统计人员的2分;未明确统计机构或人员的扣2分;

2)单位内部明确统计负责人的1分;未明确的扣1分;

3)统计负责人能够按期参加普法培训的2分,缺席一次扣1分;

2、           统计人员(10分)

1)单位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3分,未取得的每人次扣1.5分;

2)定期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3分,缺席一次扣1.5分;

3)按要求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4分,未参加的扣2分。

3、           统计登记(5分)

1)单位及时办理统计登记的3分,未办理的扣3分;

2)单位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的2分,发现有不配合的一次扣2分;

4、           上报及时性(10分)

各类报表上报及时,全年无催报现象的得10分,发现1次扣2分,2次扣6分;3次以上扣10分。该考核由区镇(街道)两级专业统计人员按照规定上报时间统一评定。

(二)统计基础管理(20分)

1、原始记录(5分)

1)有完整的原始记录的2分,原始记录不完整的视情况酌情扣12分;

2)原始记录真实准确的2分,经查实有一笔差错的扣0.5分;

3)原始记录填写规范的1分,不规范的每笔扣0.2分。

2、统计台帐(5分)

1)建立统计台帐的2分,未建立的每专业扣1分,扣完为止;

2)统计台帐规范准确的3分,发现有一笔差错扣0.3分。

3、统计报表(5分)

分类目录、编码使用准确,计量单位科学规范的2分;纸质报表填写规范的2分,电子报表填写合规的1分。上述要求每发现有一处不规范的扣0.5分。

4、统计资料管理(5分)

1)单位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设置统计资料档案室或档案柜(1.5分),缺一项扣1分;

2)统计人员对年定报数据定期备份存档(1.5分),不存档备份的扣1.5分;对有关统计核算的一切原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单位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等(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实行科学保管,做到完整配套、装订成册、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1分),发现有不整洁规范的扣0.5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对统计资料应进行交接(1分)。发现资料有遗失或未交接的扣1分。

(三)统计信息化建设(15分)

1、网上直报(7分)

1)单位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微机设备及上网环境(2分),未配备的扣2分;

2)统计人员熟悉微机的操作技术,应用微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现行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全市网上直报工作要求,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5分)。根据单位统计专业条线的涉及情况,发现代报的每专业扣3分。

2、电子台帐或其他软件(8分)

1)按规定推进统计电子台帐,并能熟练操作并完成相应的数据审核、上报工作(6分),未按规定推进电子台帐的扣6分。

2)按照规定能够应用其他统计信息化软件(2分),不能够应用的扣2分。

(四)数据质量(35分)

1、准确性(15分)

1)专业年度数据质量综合打分12分。按照年度数据上报情况,每发现一笔差错扣3分。

2)报表数据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说明并自觉接受统计查询(3分)。未作说明的或未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查询的每次扣2分。

2、真实性(20分)

通过现场抽查,发现报表所填各项指标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与有关财务、审计以及相关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资料相互印证(16分)。发现有差错的,每处扣4分;其它数据差错(数据填报完整性问题)(4分),发现一处可视情况酌情扣1-2分。

二、考核办法

(一)自评考核

各镇、街道统计站(办、科)从7月份开始,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申报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单位自查自评报告汇总上报本局综合核算科。逾期不报的,在单位创建得分中扣减5分。

(二)本局考核

1、本办法由本局综合核算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和解释。

2、本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区单位申报情况及时做好跟踪监测,实施考核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专业考核及日常工作,做好平时记录,对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打分、汇总,审核无误后交局综合核算科,由综合核算科按本办法评估汇总后得出总分,报局统计基础规范化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三、奖励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创建达标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要通报到企业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授予 “青浦区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单位”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