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的请示
QC5301000-2015-030
主动公开
青统〔2015〕19号
青浦区统计局
2015.12.15
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我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就业、居住等基本生活状况,研究户籍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的总体方案要求,在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的基础上,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拟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本区户籍农村居民收支抽样调查网点,作为反映全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变化的依据。
一、调查目的、对象、内容
(一)调查目的与作用
1、全面了解全区户籍农村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及家庭主要消费耐用品、住房变化情况。
2、为开展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民意调查提供基础信息。
3、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情民意、市民测评等调查,反映民情民意。
4、“十三五”期间作为监测不同区域户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调查对象
在本区各镇、街道所有行政村及涉农居委会范围内居住,且户籍在本区的农村常住家庭户。
(三)调查内容
本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1、月度调查以居民收入结构及收入水平为主;
2、季度调查在月度调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居民家庭人口、劳动就业、消费耐用品拥有量等有关居民生活情况。
二、样本数量及核算方法
(一)样本数量
全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调查样本拟定为850户,分布在全区11个镇、街道。调查户按照科学抽样调查方法确定,在各村、居按照二阶等距抽样方法抽选调查户进行调查。各镇、街道调查户具体数量在调查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核算方法
本次户籍农村居民收入调查采用由相关镇、街道负责原始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及录入,每个月上报区统计局、调查队。区统计局、调查队每个季度不定期对各镇、街道的原始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于户籍农村居民收入调查的各项数据,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即各镇、街道的各项数据指标由区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每月上报的原始资料进行直接汇总计算,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人为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全区的平均收支水平以各镇、街道农村居民收支水平与其农村居民人口数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以确保最终的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现状。同时,为确保如实和平稳地反映全区农村居民收入状况,区统计局、调查队在评估、确认和发布全区及各镇、街道农村居民收入时,对原始调查中出现的非常规性收入,如局部突发性土地补偿款等予以剔除计算。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
户籍农村居民收支抽样调查工作由区统计局、青浦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全国住户生活状况调查方案》。
各镇、街道统计部门要落实一名具有较强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调查的协调、编码、质量检查以及计算机数据录入等工作。
每个调查样本点要确定一名辅助调查员,负责组织和督促调查户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原始数据记录工作,加强调查户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认真做好各调查户每月数据编码工作和其他一次性工作。
(二)经费保障
开展户籍农村居民收支抽样调查所需设备、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区统计局、青浦调查队所需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办公经费、报表账页印刷费用以及对辅助调查员的适当补贴,由区财政专项核拨。各镇、街道所需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办公费用以及对调查户的补贴由所在镇、街道负担。其中:各镇、街道对调查户补贴每户每年不少于1200元,以后每年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时间要求
2015年12月起,全区组织开展户籍农村居民收支抽样调查工作。具体时间节点:2015年12月,核实基础资料,确定样本框,抽选调查点(村、居);2016年1月,抽中调查点户籍常住户清查摸底确定样本户,落实调查户;2016年2月,调查户评估、调查员培训、调查户试记账;2016年3月,调查网点正式运转,调查户正式记账。2016年一季度起,发布全区户籍农村居民收入调查数据。
五、依法做好调查工作
户籍农村居民收支抽样调查是客观反映我区户籍农村居民家庭每年每个时期收支变化和生活水平的重要资料。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保密法》 有关规定,保证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保证原始资料不受干扰,调查户要实事求是的及时、准确进行记账;辅助调查员要准确进行编码。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不得干扰调查户记账,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户记账资料,不得泄露调查户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数据等秘密。如有违反《统计法》、《保密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示,如有不当,请批转各镇、街道执行。
联系人:杨志军,电话:5972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