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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请示

QC5301000-2021-002

主动公开

青统〔2021〕3号

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

2021.05.21

青浦区统计局文件

 

青统〔20213                          签发人:陆冬云

 

 

 


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请示

 

青浦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沪委办2020年50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区统计工作实际,区统计局拟定了《上海市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现报请区政府审定并印发。

特此请示。

 

附件:上海市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此页无正文)

 

 

 

联系人:尤苗苗        联系电话:59735641

 

 

 





 


 


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提高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以及《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区属企业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科学性,始终维护好青浦统计数据公信力,全面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建设成为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长三角枢纽城市和示范区中心城市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奖惩结合、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管理体制,改进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支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结合本地区实际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

(三)注重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五)严肃查处问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六)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的措施。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完善统计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并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遵守并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组织调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做好国情国力普查,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三)推动依法统计。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第九条  将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内容。

第十条  将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的,按照《意见》《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上海市统计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因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影响期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区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且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由立案调查的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实施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统计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                 2021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