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5101000-2004-010 青浦区统计执法检查职责范围和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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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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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8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上海市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规定》要求,我区统计执法检查职责范围和业务程序如下:
一、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应接受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根据分组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一)市属单位和中央在沪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市统计局负责查处;
(二)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区镇属单位、外地在沪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区统计局负责查处,或者由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三)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统计办公室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区统计局负责查处;
经市统计局授权,区统计局可对所在区域的市属单位和中央在沪单位行使统计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权。对市统计局交办的检查和查处任务,区统计局应当认真组织完成。
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基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五、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区统计局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审批表》,经区统计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是否立案。
七、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做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
八、调查结束后,负责查处的区统计局应组织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如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九、调查人员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然后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并附全部材料报区统计局主管领导审批。举行听证的,将听证记录及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意见书一并报区统计局主管领导。区统计局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示。审批时如发现有不足之处,应责成调查人员作补充调查。
十、经调查确认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区统计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的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履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决定罚款额、实收罚款额均应逐笔登录记帐,将有关凭证妥存备查。
当事人或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十一、区统计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区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区统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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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图
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
统计执法人员有违反下列工作纪律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统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反映: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待人礼貌,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不准盛气凌人、态度粗暴;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不准无故拖延、敷衍、推诿;
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保密资料,不准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不准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执法检查情况;
6、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投诉电话:59732890-10206
投诉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 邮编:201700
; 青浦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