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QH10222-57
主动公开
青商发〔2022〕57号
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
2022.08.16
各街镇、区属公司:
为加强本区早餐驿站管理,切实规范早餐驿站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青浦区商务委等四部门制定了《青浦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青浦区早餐驿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早餐驿站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按照《2022年早餐民心工程实施方案》、《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早餐驿站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可移动餐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设置和管理原则
本区早餐驿站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商务委负责对早餐驿站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等确定辖区内早餐驿站经营点位,设置早餐驿站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早餐驿站经营点位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经营产生的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废弃油脂规范收集、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垃圾收集容器标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早餐驿站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街镇对早餐驿站存在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负责本辖区早餐驿站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早餐驿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点位设置
早餐驿站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并严格落实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早餐驿站点位的,由区商务委牵头协调另行设置早餐驿站点位。
第六条经营主体要求
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早餐驿站;
(四)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七条鼓励品牌化经营
本区鼓励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早餐驿站经营。
第八条早餐驿站要求
早餐驿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
(二)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
(三)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四)配备联网监控设备;
(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登记流程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早餐驿站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早餐驿站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在规定点位、规定时段,开展经营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区商务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运营管理要求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一)“四定四统一”要求
定主体: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是《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明确的经营主体;
定地点:早餐驿站应当在划定的经营点,从事经营活动;
定时间:早餐驿站应当在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定经营范围:早餐驿站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业务;
统一配送:早餐驿站实行食材等统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统一形象:早餐驿站进行统一的外观设计,运营期间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工作人员穿着统一工作服;
统一管理:对早餐驿站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标识:早餐驿站可按照《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上海早餐标识以及本单位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但不得在车体之外空间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二)悬挂《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四)确保早餐驿站专车专用,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配送补货车辆等驾驶员的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行驶、停放,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支持政策
鼓励发挥区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早餐驿站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早餐驿站的,按照《青浦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示卡的收回
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商务委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交回相应点位的《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及时向区商务委通报情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收回《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通报区商务委:
(一)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二)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
(三)因食品经营行为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
(五)点位设置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六)经营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被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巡查检查通报的,或连续2次被区或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等区属公司巡查检查通报的;
(七)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
(八)早餐驿站经营主体擅自将早餐驿站转让、转租、转借等经营管理不规范情形。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