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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复议诉讼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QB73020002020013

主动公开

青文旅〔2020〕2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0.05.08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复议诉讼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5月8日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复议诉讼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复议诉讼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落实青浦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以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使用专用章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大队负责专用章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执法大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用章由执法大队刻制、启用、废止。
  
第五条 执法大队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专用章。

第六条 专用章只能在以文旅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对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时使用,其他情况不得使用专用章。

第七条 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制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使用专用章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用印文件的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印章保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指定临时印章保管人。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

第十条 加盖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应当有明确的内容。

特殊情况需要在空白法律文书上加盖专用章的,应当事先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并登记空白法律文书的用途、编号、数量、领用人等内容。

领用人使用空白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该文书复制件向保管人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印章遗失或损坏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文旅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用印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用印的;

(三)私自出借印章的;

(四)其他违法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