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修缮加固的复函
QB73020002019028
主动公开
青文旅〔2019〕4号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03.29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修缮加固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的函》(青朱府函﹝2019﹞10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位于朱家角镇建新村345号,是青浦区文物保护点(编号:310118-0208)。据现场勘查,由于自然损耗,屋面渗漏较为严重,屋架、墙体、壁柱、门窗均有不同程度腐损。三角形木屋架跨度较大,承载力不足安全使用的需求,建筑结构安全性出现一定程度问题。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同意对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进行修缮加固。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缮工程前你镇应组织做好修缮方案设计工作,并将方案报我局审批。
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管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修缮工程资质。
四、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的修缮工程竣工后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五、《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你镇在修缮过程中,应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建筑安全。修缮项目程序按照《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行。
六、在建新村人民公社大礼堂旧址修缮工程开始前和进行中,你镇应当做好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居住在内的居民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特此复函。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