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四军宣传标语修缮工作的复函
QB73020002020033
主动公开
青文旅〔2020〕3号
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01.14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报批启动新四军标语墙修缮工作的函》(青白府函﹝2020﹞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新四军宣传标语位于白鹤镇塘湾村旧青浦镇北,是青浦区文物保护单位(编号:310118-0154)。据现场勘查,由于风雨侵蚀,新四军宣传标语墙壁剥落、字迹逐渐减淡,亟须加强保护措施并进行修缮。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同意对新四军宣传标语进行修缮。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修缮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缮工程前你镇应组织做好修缮方案设计工作,并将方案报我局审批。
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管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修缮工程资质。
四、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四军宣传标语的修缮工程竣工后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五、《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你镇在修缮过程中,应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建筑安全。修缮项目程序按照《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行。
六、在新四军宣传标语修缮工程开始前和进行中,你镇应当做好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特此复函。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月14日
(联系人:王珏;电话:021-33860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