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四军宣传标语保护修复方案的复函
QB73020002021004
主动公开
青文旅〔2021〕4号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01.22
白鹤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报批启动新四军标语墙修缮方案的函》(青白府函﹝2021﹞1号)收悉。你镇报送的《青浦区新四军宣传标语墙保护修复方案》,我局已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方案。我局意见如下:
一、同意按《青浦区新四军宣传标语墙保护修复方案》进行保护修复。
二、新四军宣传标语位于白鹤镇塘湾村旧青浦镇北,是青浦区文物保护单位(编号:310118-0154)。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新四军宣传标语保护修复项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修复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原状,保持原有风貌。
三、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该保护修复项目须由文物修复专业部门承担。
四、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四军宣传标语的保护修复项目竣工后须报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照片、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等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
五、《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你镇在保护修复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文物建筑安全,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保护修复项目程序应按照《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月22日
(联系人:周保华;电话:021-597210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