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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B9301000-2019-027

主动公开

青水〔2019〕43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9.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浦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 4 28
青浦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为引领,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巩固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要求,贯彻落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建并举,重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河道管理养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提高河道管理养护水平。巩固城乡水环境治理成果,全力实现“污水无直排、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无淤积、绿化无损毁、水质无恶化”的工作目标 , 更好服务“绿色青浦、上善之城”城市建设和“上海之门”城市形象。
二、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坚持“长效管理、水质为重,河长负责、水岸联动,公共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
三、对象和范围
河道管理养护对象为市(委托)、区、镇、村四级河道,全区市管河道(委托) 4 条,总长度 86.2 公里 ;区管河道 69 条,总长度 325.72 公里 ;镇管河道 135 条,总长度 320.43 公里 ;村级河道 1736 条,总长度 1669.36 公里 (根据每年遥感测绘数据作相应调整 )
河道管理养护范围为区、镇、村级河道的水面及两侧河道管理范围线。
四、河湖维修养护的内容
本区河湖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五、职责分工
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落实河长湖长职责,区级相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尽其责。
区水务局为河道管理养护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河湖的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指导、帮助、督促责任单位细化养护内容,明确养护技术标准和要求,审查养护实施方案,落实考核措施。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河道水面保洁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全区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河道沿线违章搭建行为的执法和处置。
区、镇财政部门负责河道管理养护实施过程中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镇、村级河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街镇水务管理所指导做好辖区内镇、村级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养护质量进行行业监管。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负责区管河道岸线、护岸、堤防、防汛通道及绿化等维修养护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
六、资金政策和使用范围
本区河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补贴政策。
市管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管河道养护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 承担。镇、村级河道养护资金涉及镇人民政府的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 7:3 承担,涉及街道办事处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养护定额根据本区实际参照《上海市维修养护定额》( 2014 版)标准执行。
河湖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巡查监测。依据管理需求开展巡查监测,包括河湖巡查、堤防护岸监测、水位及河床监测、水质监测等。
(二)水域保洁。包括水面及坡面垃圾的清除,硬质护岸迎水面冲洗。
(三)绿化养护。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补种、品质提升,浮床的维护等
(四)设施养护。包括陆域保洁、堤防护岸维修养护、防汛通道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拦截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等。
(五)水质维护。包括对已完成生态治理且水质已经达标河湖的日常水质维护,曝气装置等设施的维护等。
(六)河床修护。包括对易冲刷河段的河床保护和河床内阻水障碍物和废弃物的清除。包括实施镇村级河道轮疏、轮疏底泥的检测等。
七、管理要求
(一)计划编报
各街镇、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应根据管理范围内河道设施工程量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的河道养护标准编制河湖维修养护和轮疏年度计划报区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并由两局制定下达河道维修养护和轮疏年度计划。
(二)项目实施
1. 各街镇要制定相应的河道维修养护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河道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有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养护设备自有率,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
2. 河湖管理养护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落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养护范围、内容、标准、进度、考核监督、资金结算等内容。
(三)监督考核
1. 各街镇、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应充分利用河 ( ) 长制平台,加强河湖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 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处置、通报的工作制度, 组织年度维修养护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2. 区水务局 应加强轮疏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轮疏前、后断面进行抽测,抽测结果应作为轮疏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3.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区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街镇河湖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各街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区年度百分考核。
(四)资金管理
1. 各镇应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规范。
2. 各镇的河湖维修养护市、区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镇财政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方式下拨至维修养护作业企业。各街道的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区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和考核清算机制。
3. 各街镇应加强对河湖管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第 427 ) 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水〔 2015 213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