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B9301000-2019-031
主动公开
青水〔2019〕47号
青浦区水务局
2019.0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
年
4
月
28
日
青浦区水闸长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运行养护,保障防洪排涝、通航安全和增强水体动力,充分发挥水闸管理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分级负责,管养分开”为原则,以水闸精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操作规范化、检查养护常态化、水闸调度智能化、教育培训全员化)及规范化(设施改造到位、绿化配套到位、通讯防盗到位、公示公告到位、台账资料到位、制度建设到位)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管、镇管水闸的长效管理,全区区管水闸
60
座,镇管水闸
856
座(根据每年水闸新改建情况动态调整)。本办法所指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站)、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区水务局是本区水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闸运行养护工作的指导,运行养护标准的制定,养护计划及调度方案的审核下达,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区河道水闸管理所负责本区水闸长效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区管水闸的运行养护工作。
区、镇财政部门是水闸管理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运行养护实施过程中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镇管水闸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镇管水闸的运行养护工作,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养队伍,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镇水务所配合做好辖区内水闸运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级原则:
除市管水闸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区管水闸:
1.
市、区级河道上的大控制一线水闸;
2.
大控制一线泵闸(
≥
10M
³
/S
);
3.
通航水闸。
除上述水闸外,其余均为镇管水闸。新建水闸和城区部分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水闸,根据具体功能及区域重要性,另行明确。
第六条
维修养护:
坚持
“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维修养护
主要
内容包括:土工建筑物、石工建筑物、混凝土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具体要求严格
按照《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和《上海市泵站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运行管理:
1.
水闸管理单位应落实专业运行管理人员按照控制运行方案开展运行管理。镇级水闸由街镇落实运行单位,按批准的运行方案配齐运行人员;区管水闸由区河闸所落实运行单位,按照水闸规模及运行要求配置运行人员。
2.
防汛抗台时需严格按照上级指令运行,当预报将有灾害性天气和暴雨时,应当按规定或上级指令排水预降内河水位。
3.
水资源调度:
(
1
)大控制水闸
青松控制片每天乘潮时排水
1-2
次,动力调水每周
1-2
次,每次运行时间不少于
8
小时;其他控制片每天乘潮时排水
1-2
次,动力调水每月
2
次,每次运行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
2
)圩区水闸
青浦城区动力调水每天不少于
1
次;徐泾、华新、青浦外围每周不少于
1
次,赵巷、重固、白鹤、香花桥、朱家角、金泽、练塘每
2
周不少于
1
次。圩区调水每次运行时间均不少于
4
小时。
第八条
资金政策:
1.
区管水闸,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
镇管水闸,涉及镇人民政府的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
5:5
承担,涉及街道办事处的由市、区二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管理要求:
1.
计划编报
各街镇、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应按照《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定额》《上海市水利泵站维修养护定额》及批准的控制运行方案,编制水闸维修养护计划及专业运行管理人员配置计划,报区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并由两局制定下达长效管理年度计划。
2.
项目实施
各街镇要完善相应的水闸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水闸长效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择优落实市场化养护单位。
3.
监督考核
(
1
)各街镇、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应建立健全对市场化养护单位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水闸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每半年度报区水务局备案。
(
2
)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各街镇水闸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对各街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建立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挂钩的考核机制。
4.
资金管理
(
1
)各镇应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规范。
(
2
)各镇的水闸长效管理市、区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镇财政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方式下拨至运行养护企业。各街道的水闸长效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区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和考核清算机制。
(
3
)各街镇应加强对水闸长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水务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